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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军 侯文学
不久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关于地方性法规
(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
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在常委会初审后,
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人大常委会吸收市民意见后,再行公布实
施。
这一“法规未定民先议”做法的好处是:一、有利于集思
广益,使即将出台的法规更臻完善,避免疏漏或偏颇。二、有
利于充分反映民情民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有利
于强化公民的法制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决策。四、
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
的自觉性。
《人民日报》 (1999年10月12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