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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哲高
“法轮功”是非法组织。自民政部取缔“法轮功”组织的
通告颁布后,继续参与“法轮功”活动,无论是公开的还是“
地下”的都属违法活动。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转变立场,
与“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得到了解脱。但是仍有极少数痴
迷不悟的人继续坚持错误立场,请愿、聚集、“弘法”,这已
不是思想认识问题,而应以违法论处。
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天经地义的。认为练“法
轮功”不算违法的看法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倘有人不听规
劝,以身试法,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谓予不信,我们拭目以
待。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07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