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宜有“法”(人民论坛)

  航 笙

  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一个新生事物,意义重大,难度也
大,需要扶持,包括法律的支持。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背景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专业化发展趋势,带来日常生活“社会化”和人际关系“疏松
化”倾向的发展。这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快速进行,我国
社会正在出现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现象。所谓日
常生活“社会化”,是指我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等日常生
活的各方面,越来越多地由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来承担。
如“水”靠自来水公司;“热”有煤气、电力公司;“吃”有
各类食品公司等。在一些大中城市,只要愿意,打个电话,就
可以把鲜花按指定时间地点送给指定的客人。这当然是一种社
会进步。但是,这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金钱,代价就是人际
关系一定意义上的疏松化,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甚至亲子关
系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况有
所发展。如何防止这一倾向的发展和蔓延,如何优化人际关系,
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就是在这
一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事物。

  在这方面,天津市新兴街道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一个典
型。这个社区的志愿服务活动已经坚持了十年,创造了一支队
伍,形成了“五种服务形式,五个服务层次”相结合的社区服
务格局。它以“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居民群众解难”这样
感人的召唤,以“全心全意为社区群众服务”这样崇高的宗旨,
以“老有所依、难有所帮、残有所助”这样新型的人际关系,
鲜明地体现了与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对立,并有效地防止或
减弱了自己社区内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疏远。十年的历程生动地
表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社会基层实际支持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种好形式;是培育“四有”新人,将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化、深入化的一种好形式。由于这一形
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因而有较强
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意义不可小看。

  当前,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原因是多方
面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关键是要把义务服务纳入法制
的轨道,用法律来扶持和推动这一活动的发展。如规定公民求
职前,必须有多少小时的义务服务的时数,在这一段时间里,
求职者学习与社区打交道的经验,实习、体会职业道德等;没
有相应的义务服务的记录,就没有求职的资格。很多发达国家
是这么做的。通过立法,创造这样的宏观环境很重要。有这个
环境,将会极大地减少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难度。这个做法,
对于相对缺乏社区义务服务习惯和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尤其
需要。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12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