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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不再罚款了事


  日前,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对一起倾倒有毒化工废料污染环境
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益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
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义乌市华义精细化
工有限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
楼宏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
处罚金6万元。 1998年8月12日和23日,磐安县城建环
保局先后在磐安县境内东仙线9公里和距仙居境界1.5公里处
的溪沟里,发现了两批非法倾倒的有毒化工废料。经浙江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分析,化工废料含有苯、萘、吲哚、吡啶等多种对人
体有毒、有害的化合物,对两地及沿江数万群众的用水安全构成
严重威胁。

  案发后,磐安县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在强大的舆论
压力下,犯罪嫌疑人王益明于1999年4月2日向仙居县公安
局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王益明从义乌市华
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回收化工废料用于加工再利用,此期间王益
明与楼宏胜(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认识。
1998年8月,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要处理一批无回
收利用价值的化工废料,楼宏胜即以每车600元费用叫王益明
处理,造成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北京晨报 2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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