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

专家关注网络法律


  应网友的要求,8月26日晚《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邀请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原最高法院法官
现任中法网总裁谢卫东与网友交流“网络与法律”问题。

  ■免费是否可以免责

  有网友提出,现在大部分网站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那么免
费是不是可以免责呢?谢卫东认为“免费不免责”,因为服务的
一方放弃了自己收费的权利,但应当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即客户的
权利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用,却没免除责任。立法上,
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放弃权利,却不能因此免
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要求
服务商履行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造成损失应予
赔偿。

  ■网友危害国家安全是否公开审理

  网友提出“网友中若有人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是否应
公开审理?”

  杨立新教授回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两类,一个是涉及
到国家机密,一个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网友中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如果
不涉及到以上两个方面问题,应当公开审理。

  ■网站、版主、发帖人都负什么责

  有网友问:“在我国现存许多网站的免费BBS(论坛)中,甲
乙丙三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谢卫东回答:这三者的关系和应用的权利和内容,在网上与
非网络社会基本上是一致的,那么网站法人对出现在自己网站上
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当然他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尽到了
注意义务,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应当免责的。版主是受雇于
网站的,因此版主应当对网站承担责任,双方也应当有明确的权
利义务的约定,版主故意违背约定而发表的非法言论,这个版主
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很难免除网站的责任,因
此网站对版主应当有较深的了解和特别的管理措施。上帖者对自
己所帖的内容负有全部的责任,而且只要帖出来了就没有免责的
事由。总之一个原则,各方都要遵守现行的关于公民和法人言行
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必要充分
了解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
,得到法律的保护。

  ■网上能否议论别人

  有网友问:“网友们在网上议论别人,能用真名实姓吗?”

  杨立新回答:议论他人,不管是平民还是领导,都应当遵守
一个规则,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如
果不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正常的议论没有原则的问题
。有一句俗话,叫做闲谈莫论人非,就是说背后议论他人不好。
起码是自由主义。但是,一般的自由主义不是侵权。至于用不用
真实姓名,如果是作者,都一样。如果是被议论的人那就是侵权
的危险比较大。

  ■网上写亲身经历会侵权吗

  对网上侵权,有网友提出一些具体问题。有网友问:“在网
络上写亲身经历(内容属实)是否会造成侵犯名誉权?”

  杨立新指出,网络上写自己的经历,我觉得一般不会造成侵
犯名誉权。但是,如果写自己经历的时候,涉及到了别人的隐私
,对别人的名誉权有损害,那就可能有麻烦。所以,在网上写这
些东西的时候,要想一想对别人的隐私和名誉是不是有损害。如
果是有损害的,就不要写。如果写上去了,被写的那个人看不见
,麻烦可能不会发生,看见了,就会引起纠纷。我要是做法官就
判侵权,赔偿损失。

  最后,杨立新对网络立法进行了归纳: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
的社会,是以网民和网站为主体的虚拟空间。在他们之间,构成
网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现实社会一样,他们之间的关系也
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现在这种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大家在
按照习惯进行。我想,将来网络法就是研究这方面关系的法律。
网络立法应当以规范网民和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民和
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重点,同时应当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文/强国论坛版主 关山度 整理

  《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30日第45版,网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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