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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锋博士答网友问




  1999年12月2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郝晓锋博士来到
人民日报网版强国论坛做客,与网友交流知识产权与科教兴国
问题。现将郝晓锋博士与网友的问答整理如下,未经郝晓锋博
士本人审阅。


郝晓锋博士简介及其代表性文章


  大家好,我们已经就位。

  盗版——对当年西方列强大肆掠夺我国财产的回报!
  我觉的这个问题有些偏激,确实在历史上西方列强是
掠夺过我们。但是对他的回报不应当是用同样不正当的方
式来对待。盗版的对象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他是创造者辛
勤劳动的结果,本身是用来提高和丰富人类生活的。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面对信息网络化的挑战?信息的共
享与垄断如何协调?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面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化的
问题。就目前来看还是一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
的讲现在大家谈论比较多的是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因
为网络化是一个涉及比较广的问题,有许多问题是新提出
的,即使是仅讨论著作权里遇到的问题也是比较新的,这
种情况就是你所提问题的第二个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
个最终目标就是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信
息的共享与垄断是有些矛盾的,如果用知识产权来看的话
最终的结果是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当然这要被体现在具
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中。

  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好,外国会不会放弃中国市场 ?
  一个国家的市场是否具有吸引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
因素就是法律环境的完善,这里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重
要的,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好,外国并不见得一定会放弃
中国市场,但是中国市场上将可能会缺少高质量的产品,
这是我们最需要的。

  我觉得,现下对盗老外的版应放松--贫富差距太大 ;
严惩盗国内软件--保护民族软件业。
  这种原因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相违背的,而且这
种方法也不见得能达到你说的这种结果。你有没有设想过
有朝一日在贫富位置上你处在富有的位置上,又当如何?
法治的原则应当是一致的。

  一般普及性知识与独特创造性劳动的法律地位有何不
同?怎样区分?回答
  就知识产权而言通常使用这样的概念所谓公有知识和
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是前者就可以为大家所
用,不应当享有特殊的保护;后者原则上应给予保护的但
是也有例外,比如说知识产权中所讲的合理使用。一般普
及性的知识不见得就不具有创造者独特的创造性劳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教兴国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一致的
吗?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教兴国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一致的 。

  请问,工业产权和现在说的知识产权是不是一回事??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化产权。
  

  郝晓锋博士:您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问
题是什么,法规是否已经比较完善?
  是的,法规从种类上说是比较完备的,但内容上还有
一些问题。另外就是执法的问题。

  请问: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点是什么?
  本质特点是: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

  两位博士对微软诉亚都案有什么看法?(hopen)
  其实很正常。微软在诉讼上看就是一个普通的维权者
,没有什么独特的。大家之所以对这个问题比较关注恐怕
不是来自于法律本身而是搀杂了一些感情因素。

  祖传秘方之类口口相传的知识能否享有知识产权呢?
  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如果这种知识在他反映的形
式上和内容上满足知识产权法对保护主题的条件就可以享
有知识产权。比如有人将这种知识归纳和整理并由此搞出
一项发明创造就有可能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请问博士们:咱们国家在鼓励国营和国内民营企业
( 中国人独资)的专利申请、抢占知识产权有利地形上做了
那些工作?够不够?
  主要是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应当说是不够
的,但是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实体,他有自己的意志,别
人包括政府都无法替他表达自己的意志,关键还在于企业
自身。

  请问有必要设个知识产权院,事无巨细呀,有简称么 ?
就象我当初听说竟有图书馆系那样奇怪。
  有必要的。尤其是在新的经济运行中也就是大家经常
说的知识经济。

  请教:由受保护的知识转变为公共知识的条件是什么 ?
  一般的情况是保护期限届满时。

  保护期限如何确定?何以延续?
  知识产权法中对保护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依法确定即
可。

  郝晓锋博士: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是否为15年,是否可
以再延长保护时间?国外情况怎样?
  我国专利法保护三种专利他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
发明专利保护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十五年 。
现在的专利法不可以延长保护时间。

  郝晓锋博士:我认为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就应当是公
用的,可以非商业化转载,行吗?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前后矛盾,如果是公用的就不存在
非商业化转载的问题。

  专利申请不能免费的原因:1、专利审查有成本;2、
避免滥用,因为不是所有可申请专利的成果都有使用价值 。
  第一个原因是对的。另外有一种观点专利申请是发明
人与国家的一种交换,这种交换体现在发明人取得国家认
可的权利,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交费是
这种交换的形式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