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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教授答网友问




  1999年11月16日,清华大
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来到人民
日报网版强国论坛做客,与网
友交流“当代中国的法治”问
题。现将高其才教授与网友的
问答整理如下,未经高教授本
人审阅。


高其才教授简介


  我是高其才,很高兴和大家一起讨论当代中国的法治
问题。欢迎大家提问。

  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是刚刚起步,在实际的步骤、
如何处理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关系、法治的目标等方面都有
值得讨论的。

  两位老师,法制与法治有和区别?
  法制与法治有重大的区别。法制泛指一般的法律制度 ,
人类的各个历史阶段都存在。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一
种社会管理模式,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

  两位老师:能否谈谈“判例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
地位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在不实行判例法,法官没有造法的职能。但在
中国判例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保障法的公平性非常必要。

  请问二位教授,法治与人治是什么关系?是否定关系 ?
还是别的什么关系?
  法治与人治都是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手段,应该
说是并列关系和对立关系。

  问:“民法通则”与“民法”有什么区别?
  “民法通则”是当代中国民法部门的一部综合性规范
性文件,起着准法典的作用。“民法”一般指法律部门。

  当前的司法腐败现象,根源在哪里?
  根源很复杂,有人员素质的原因,有文化教育的原因 ,
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制度上的原因。

  两位教授:法治的“治”是否是“治理”的意思,中
国的法好象从来是对人民的?
  法治的“治”主要的意思是社会管理。它既治民,也
治官。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专制社会,法
更多的是治民,那时候的法是人治的法,不是法治之法。

  您认为依法治国当务之急要做些什么工作?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体系完备的良善之法;
第二,重视法律适用,强化司法公正;第三,发展经济;
第四,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我认为在“三讲”中应该提讲法制,现在的官员法盲
太多。
  这个建议可以供有关部门考虑。

  请问教授:您认为中国的法治属于初级阶段吗?
  是的。

  有没有必要全民象学“老三篇”一样学法,会不会对
法制建设有好处?
  多学习法律,全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达到较高水
平,自然对法制建设有好处。

  请问二位教授,过多使用死刑是否不人道,有没有考
虑过取消部分死刑?
  在现代社会,死刑的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中国
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缩小,但完全取消死刑还不现实。

  请教嘉宾:建国初将民国六法全书全盘否定。你认为
这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有何影响?如何评价
  现在看来,没有正确理解法的继承性,全盘否定民国
的六法全书太过急躁,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负面
影响。

  对公务员,尤其司法人员的腐败,有效的扼制办法是
什么?
  第一,进行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 、
考核、待遇、职责、辞退;第二,提高待遇;第三,强
化人格修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第四,完善监督制度。

  靠人治来实现法治。
  应该说是靠人来实现法治,人的素质对实现法治非常
重要。

  中国法官有没有权力按自己的理解解释法律?按照自
己的理解来处理法律?
  中国法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按自己的理解解释法
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两位教授,如属故意错判,法官可以告吗?法庭可以告吗 ?
  可以向各地区的人大和检察机关控告和申诉。

  您认为目前国内法制最薄弱的环节在哪里?
  立法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但民众对司法和执法机关的
意见更大一些,司法执法应该说是国内法制最薄弱的环节。

  两位老师:提高司法类公务员待遇与提高律师待遇,
哪一个更有利于国家法治。
  提高司法类公务员待遇更重要一些。

  两位教授:从目前人治法治混杂不清的局面到比较清
晰的法治社会还要多久?
  稳定的发展就不会太长时间。

  可以立法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溯吗?这本身合法吗?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不能立法对过去的
行为进行追溯。

  为什么法官有权利按他的意思“理解”?
  因为法典法具有概括性、普遍性、稳定性,而社会生
活是复杂的多变的,所以法官的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有助
于法律的实施。

  两位教授: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能做到相辅相成吗?
  应该能。

  国内如果出现“依靠管闲事发财”的律师群体,您会
怎么看?有可能吗?
  法治社会需要这样的律师群体,中国今后将会出现这
样的历史。

  两位教授,法官的资格有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有《法官法》,对法官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

  两位老师,党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否合法?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所有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都
应在法律的规范之下,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请问两位教授,中国是否需要西方那样的专职议员和
院外集团?
  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我认为需要专职的人大常委或
人大代表,院外集团可能也会产生。

  请教嘉宾,部门法和地方法与宪法冲突,在现有法制
体系中有无矫正手段?
  有矫正手段,可以宣布与宪法冲突的部门法和地方法
无效,但需要完善这方面的制度。

  请问两位教授:坦白从宽的政策与沉默权哪个重要?
  沉默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坦白从宽也有利于
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今天的讨论很愉快,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