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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懿美
一、 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
倡建设并支持一个可预测的、最小化的、持续及简单的商业化法
律环境,以确保因特网成为一个“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防
止仿冒或欺诈等行为”的完善工具,并提供了争议解决方案,进
而解决纷争。而亚太经合组织(APEC)首脑及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
10月在吉隆坡通过了“电子商务行动蓝图”,拟定了电子商务未
来发展方向。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区域组织乃至国际社会对于制
订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重视。
二、 数字/电子签名
为顺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早在1996
年就召开了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模范法”,
就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设立了原则性规定。1
997年该委员会又提出“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签名、
认证中心(CA)以及外国电子签名的认证等作了统一规范。
德国则于1997年8月1日正式施行了“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整
体条件建构规制法”(简称多元媒体法),这是全球第一部网络单
一法,其中第三条涉及到关于数字签名的规定,为电子商务数字
签名认证中心的设置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因特网成为从事法律行
为的空间条件更加成熟。此外,1995年至1998年间,美国已有数
州颁布数字或电子签名的相关法案;新加坡国会亦于1998年6月2
9日通过了“电子交易法”,充分体现了其成为“网络交易国际中
心”的强烈企图。我国台湾省则于1998年10月27日由“行政院”
提出“电子签名法”草案,规范了电子数据及电子签名的使用,
以建立电子认证制度并增进电子通信及交易安全,进而促进电子
化政府与电子商务的应用。
三、 知识产权
近几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各国政府面对万维网
于著作权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冲击,纷纷致力研究发展知识产权保
护,例如1996年12月由WIPO通过“WIPO著作权条约”、“WIPO表
演及录音物条约”,至于WIPO有关无原创性数据库独立立法保护
条约的草案,迄今尚无定论。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
签署实施了“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修正了著作权法,重点
包括扩大外国互惠保护基础,对科技保护措施及电子著作权管理
信息完整性的维护、限制网络服务业者(ISP/OSP)的著作侵权责任
及调整若干合理使用的条文等。
欧盟于1996年3月11日颁布“数据库指令”,该条文已于199
8年1月1日到期,在此指令的原则下,成员国纷纷颁布新法制,对
不具创意的数据库加以保护,其中成绩最显著的首推英国1998年
的新著作权法及德国1997年的新著作权法。1996年1月16日,美国
通过了“联邦商标冲淡法”修正“联邦商标法-蓝汉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增列第三项以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已据此判定“域名蟑螂”构成商标淡化侵害。1996年
10月,克林顿总统签字施行“1996年经济间谍法”,不但使商业
秘密成为联邦法所保护的标的,更对侵害商业秘密者课以严格的
刑事处罚,其中包括未经授权而下载、上载获取他人信息的侵害
类型。
四、 电子合同
1996年美国开始修订“统一商法典(UCC)”第二篇,增订UCC
2B篇,以规范“信息”或“提供信息服务”的授权。UCC2B篇后来
更名为“计算机信息交易统一法案”(UCITA),而成为UCC的一部
分。1999年7月29日,UCITA已获美国43个州投票赞成通过,迄今
,弗吉尼亚州已率先完成导入UCITA。该法修正了部分合同法概念
,例如以“纪录”代替“承诺”;UCITA特别对电子交易是否成立
合同加以规定,亦即一项电子信息于收到时生效,即使无人知悉
该信息已收讫。此外,UCITA规定,除非是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情况
,否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授权合同的审判法庭地。UCITA预
计将成为全世界第一部完备的、符合一般商业习惯与现代合同法
合同自由原则的电子交易与授权规范的法规,也将成为国际电子
交易法规的先驱。该法案的立法内容将为世界各国电子商务规范
法制化带来新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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