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嘉宾资料

电子商务引出的税收法律问题


  郭懿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一、 税收是关系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议题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
传统贸易的影响是巨大的,对电子商务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在《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提出了网络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九大议
题,税收问题被列在首位。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提出的挑战

  一般认为,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这两方面都提出了挑战: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方面,税法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区分了流
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种。就流转税来说,根据交易对象是
有形商品还是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就电子商务来说
,对于一些无形交易(例如书的电子版本出售和商业程序的下载
)应作商品交易还是服务交易处理构成一个疑问。在所得税领域
,依据一般原理,国家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均有
权征税;对于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样,
区分“收入来源”以及认定“常设机构”(其是确定是否构成居
民企业的关键)至关重要。但电子商务由于其的特点使得这两方
面都具有不确定性。此外,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交易也给关税征收
造成了障碍。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方面,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冲击更
是显而易见的。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发生困难、无纸化操作动摇了
审计稽查的凭证基础、加密技术的应用加大了征管机关获取信息
的难度……种种问题使得电子商务领域避税与反避税的对抗会更
为激烈,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税收征管形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三、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立法动态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美
国财政部在1996年颁布的白皮书中支持“税收中性“原则,即要
求税收的课征不致于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决策。这一原则已基
本形成国际社会的共识。

  此后,一些国家置力于就电子商务免税问题进行立法。美国
于1998年开始实行《因特网免税法案》,决定对电子商务免税三
年。一向主张对网络严格管理的欧盟也于1997年原则上同意不向
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在1998年的部长级会议
上,WTO也就维持现状达成一致,并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
一年的协议。

  四、 供讨论的问题:中国的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税收问题也开始困扰我们
。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应追随发达国家对电子
商务免税?应该看到,任何一项法律决择都是其背后利益衡量的
产物。由于发达国家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有决定性的份额,其
所倡导的免税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公平?但如果选择征税的话,
又面临是否会阻碍本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困境?

  第二个问题在于:如果要征,应该怎么征,我们和税法和税
收征管方式怎样应对电子商务交易新特点提出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财政部长项怀诚在4月17日的世界经济论
坛“2000中国企业高峰会“上就有关向互联网征税问题发表讲话
。他说,国家目前正在研究对互联网的征税问题,“财政部门正
在研究有关事宜,并会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对网络征税的情况,确
定中国的网络税如何征收”。但他同时又表示,我国对包括互联
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的倾斜,“今后对网络征税
时会给予优惠的政策,以支持网络经济的发展”。会后的消息说
,我国财政部已经将向互联网征税的有关工作派给了税制税则司
,并有专人负责此事。目前,有关人员正在对电子商务活动本身
的特点、其与传统交易的异同等进行认真地调查和研究。

  项财长的此番讲话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
。亲爱的网友,你对此有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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