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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懿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对基本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例
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支付等)的法律规范,也应
该包括对电子商务具体行业的相关规范(例如网上零售业、网上
证券交易、网上图书发行、网络教育、网络广告、网上拍卖业等
)。今年以年,我国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
的行业性规范,本文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1.网上证券委托交易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开始实施。该行政规章共6章35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
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附则等内容。
根据该《办法》,获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
券公司,可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
机构不得开展该业务。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
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
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
上委托业务。
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准备有16项内容的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信息中心和所
在地派出机构。获得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
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此业务。
获得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
,在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的同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
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
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点,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
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因在互
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
错误等情况;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行情信息及其
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
露的其他风险。
与该《办法》相配套,为规范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
序,中国证监会在今年5月又正式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网上委
托业务核准程序》。
总体上讲,该《办法》的颁布使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网上证
券委托交易有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卷商开展业务也有利于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但在另一方面,《办法》着重是在已有的法律框
架内作出规范,强调安全重于效率,对网络本身的特点考虑还不
够。
2.网上教育
为规范网络教育活动,今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出了《关
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
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
政部门核准。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
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
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
,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
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要
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
活动。
3.图书与音像制品发行
新闻出版署在今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中,
第一次明确了开办网上书店的管理问题。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
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
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
文化部也发出《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该《通知》要求,音像制品网
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网上
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
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禁止外商
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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