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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环境的挑战


  郭懿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磊(清华大学法学院双
学士)

  电子合同的签定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基于互联网的全球
性和电子商务的跨国性特点,使得电子合同对于我国的现行法律
环境提出了新问题:

  一、 合同签章:

  合同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签章才能生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
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章。各国的立法者和电子专家推出了“电子
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这一技术概念。

  我们用信用卡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现金时,是用密码来代
替我们的签名。而“电子签章”是一整套可以让用户方便使用的
、可保安全的复杂的密码技术,其过程简言之就是用一种名为“
非对称密码系统”的技术来对发文者的信息作加密和解密运算,
目的是使收文者可以确定是谁发送信息,以及该信息在传输中有
没有遭到篡改、遗漏,其技术核心在于保证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目前来说,发达国家如美国已经认可了“电子签章”的合法
性,而我国对此问题技术上已经可以解决,法律保障仍然在酝酿
之中。

  二、 电子合同(文件)的证据法问题:

  电子签章的技术能够保证电子合同在网上传输过程中,避免
被人偷看、窃取、删改或是假冒他人传送信息,还能避免真正的
发文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否认自己的发送。因此,电子商务发达
的国家,在立法上认可电子签章的同时,也认可了经电子签章的
电子合同(文件)在证据法上的有效性。

  就我国来说,虽然还没有电子签章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对电
子签章进行认证的专门机构,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于1999年 3月15日通过的新合同法已经先行一步,认可了电
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就此而
言,固然是我国在立法上的早日与国际接轨的前瞻性考虑,但在
具体执行当中,电子文件因为没有电子签章的认可,以其作为涉
案证据仍然具有操作上的难度,读者如果留意到了前一段时期轰
轰烈烈的王洪案,就会发现其中关于BBS上的电子文件的证据有效
性是本案一审后的重要异议焦点。

  三、 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经一方提出要约被另一方承诺而成立的,在传统商务
活动中,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各方经过反复谈判而达成的,各国
的法律都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当事
人的意思有错误或重大误解,该合同便可能被认为无效。

  但是,网上进行高度自动化的电子商务,就可能产生这样的
后果:一方发出的要约和另一方发出的承诺,可能并不直接反映
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更有可能的是,由于订立合同的自动化
,双方都可能察觉不到发生的错误,后果比采取日常方式进行的
商务活动的后果严重得多,比如网上拍卖,消费者的竞价低于起
价,但由于网站的疏忽没有在系统内设定价格底限,电脑按部就
班地认可买卖成立,系统将货物以低于成本价售出,由此而产生
买卖双方的法律纠纷。

  四、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按照各国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
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间完成的,究竟
是以承诺的发出时间还是到达时间作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电
子商务的进行和产生纠纷时的认定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采取
到达生效原则,《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
约人时生效”。关于到达时间的确定,《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
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则采取“发出生效原则
”,因此,按照不同的法律,标准也不同,一旦产生跨国界的商
务纠纷,还需要进行协调。

  另外,围绕着电子合同还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跨
国电子合同的准据法和管辖权问题,B to C 的模式中,单方面合
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儿童签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都值得我
们作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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