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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懿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一.网络犯罪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威胁
今年年初,因特网上的一些最大的电子商务站点像多米诺骨
牌一样纷纷倒下, Yahoo、eBay、Amazon和我国新浪等网站陷入了
黑暗之中。与以前黑客侵入美国国防部等目标不同的是,此番袭
击的目标转移到了著名商业网站。这次商业网站的大面积“受灾
”充分反映了网络犯罪现象已经构成了对电子商务安全的巨大威
胁,是我们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
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的特征而为的网路滥用行为,具有犯罪
高智能性、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
二.针对电子商务的犯罪形态列举
1. 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
2. 电子商务诈骗犯罪;
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4. 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
罪;
5. 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6. 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7. 虚假认证犯罪;
此外,常见的犯罪形态还有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
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三.防治网络犯罪刻不容缓
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犯罪比传统的经济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
危害性,防治网络犯罪已经刻不容缓。尽管网络的应用是科技革
新的产物,但人们发现完全通过安全技术的提高来防范犯罪只能
是一个幻想。正如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工程师方滨兴所
言,“从目前看,安全技术跟不上网络发展的步伐。” 在这种情
况下,防范网络犯罪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除了技
术面的努力外,还应该从包括法律在内的多方面入手。
四.防治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1.立法面
中国率先在立法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从1994年起,《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先后出台。更重要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对计算
机犯罪的明确规定,包括两个罪名(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一个提示性条款(即利用计算
机实施金融诈骗等其它犯罪的,依照该犯罪的规定处罚)。尽管
刑法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但在罪名的设置、量刑的考虑等
方面仍存在许多缺陷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此外,上述计算机
安全方面的法规还存在着法律效力低、条文简略、可操作性差等
问题,有必要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一部网络安全保护的专
门立法。
2.执法和司法面
网络犯罪的特点对管辖、取证以及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对
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强我国执法
和司法审判人员的网络专业训练十分必要。由于网络犯罪有成为
今后一种“主流“犯罪之虞,为了有效对之进行扼制,成立专门
的刑事组织机构(网络警察)成为世界各国的选择。我国公安部
设立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今后应加强其组织建设,使之
成为我国各级公安部门常设的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功能。
五. 供探讨的问题:网络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对电子商务
经营者的影响
1.对网络违法内容的法律责任
ISP/ICP对其网站上的违法内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以下几种情况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所不同?其一,所提供
的是第三人的内容;其二,仅对第三人的内容提供链结;其三,
对于其设置的个人主页和BBS上出现的内容。
2.知悉犯罪时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在知悉违法犯罪时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
如果“停止违法用户的网络服务“、“主动删除含有违法犯罪内
容的资料“等义务尚无争议的话,那么其是否有义务提供用户个
人资料并协助有权机关调查与司法侦查?国家防治犯罪是否会与
公众的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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