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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重构] 2000-08-12, 11:30:15
知识具有价值,人类早就认识到了;知识具有交易价值,人
类早就这么做了。但是,用法律的形式对若干知识产品的使用和
交易进行规范,则是近代西方人的发明和实践;这些法律被称之
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版权与著作权有差别)、
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或许还包括各种专有名称)。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当
年,俄国人在制造大口径天文望远镜的镜片时,遇到的一个技术
难题是消除不掉镜片中的气泡,为此他们不得不花大价钱从德国
购买有关技术,结果买回来一句话“长时间搅拌”;显然这是在
保护知识拥有者的利益,不管这个知识是什么,只要拥有者保守
住秘密,就可以高价卖给无此知识的需要者。至于专利权和商标
权,保护的则是首先进行登记注册的创新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在
此之后,其他人尽管知道了相关技术或者也能够设计出同样的商
标,但是却不能够使用。著作权与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文化产
品,一般来说作者拥有著作权,而大部分著作权都可以转让(署
名权通常是不能转让的);作者的作品形成产品时,这时便产生
版权,版权可以属于作者,也可以属于出版者、出资者,或者由
作者、出版者和出资者共享。
众所周知,人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的创新。
因此,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实施,对知识创新非常有意义,它鼓励
有智慧的人进行知识创新,同时也鼓励有资金的人进行有助于知
识创新的投资(包括教育、培训的投资,以及新产品、新技术、
新科学的投资);这种鼓励之所以非常有效,是因为可以期望得
到丰厚的经济回报,其法律保障即知识产权。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现实社
会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包括功能和效应)却是极其复杂的。首
先,知识产权的立意乃是保护知识拥有者的利益,因此它不可避
免地存在忽视知识未拥有者利益的问题。这里的症结在于“知识
是有价的”这句话没有错,然而该由谁来给知识定价呢?例如,
对音像产品的盗版固然不对,但是正版的音像产品定价太高是否
有牟取暴利之嫌呢?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由市场来决定知识产品的价格。这种想
法既有合理的成分,也有天真的成分。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市场并不是公平的;而且在许多时候,拥有高新技术者只肯出
售商品,而不肯转让技术。事实上,在当今的世界里,知识产权
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维护自己领先地位的主要法宝,也是发达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财富分配的重要分水岭。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不
难理解,为什么发达国家要不遗余力地宣传知识产权,而且同时
也在不断加大对违反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压力度了。从这个角度来
说,知识产权乃是知识拥有者制定的,并且专门用来对付知识不
拥有者的,或许这属于人权领域的知识歧视。
对于中国来说,由于我们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上升阶段。为
此,我们既要支持知识产权的合理的一面,也要抵制、反对知识
产权不合理的一面,特别是要揭露发达国家的“知识暴利”行为
及其知识歧视行为,而不应当天真地全盘接受西方人的知识产权
说教。
王红旗 2000年8月12日星期六
本文1400字 北京山海文化企划苑 电话632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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