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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庄稼人] 2000-08-19, 20:37:37
昨天在强国深水区贴过两个帖子,拉拉杂杂的扯了一些与庄
稼人不相干的事,有几位网友提到一些看法,今天稍作补充一下
。国家大事太复杂,如果牵涉具体的利益说多了不好,像网友新
禧让俺继续说的那个问题。嘿嘿。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
国有资产的产权如果析分,那必须将这些财产看作中国所有
人的财富,包括农民在内。笔者认为,当今中国国有资产产权目
前不适合转移到私人手中,原因有三:
1.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作用力太小,无法保证政令的有效
性。
2.国有资产实际已经大部分控制在地方利益集团手中。
3.地方民主化程度低,无法公平的参与利益分配。
当年农村的土地“承包”,是在乡村政府失去对村民有效控
制的情况下展开的。农民直接参与分配,这是公平的起码条件。
由此看来,析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在现有条件下会出现许多矛盾,
不如保持现状,多从管理层面考虑,改进目前的管理方式以抑制
国有资产的流失,待发展观其效果最后解决。这也是稳定的前提
。
用政策确定公有、私有经济的比例:公有制和私有制本身就
是两个相反的东西,公有制形成的一套体系在私有制中必然会出
现种种问题,这是性质和条件所决定的。公有私有两种模式同时
进行,那么其管理也必须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属于公有的管理体
系仍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私有的可以参照国外现成的经验
。也就是说:必须制定公有私有不同的游戏规则。
例如在国有企业里,企业管理者是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或是通过民主选举来确定,这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所决定的,
它应该是:公有有就是公有,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其它经济成分来
参与。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只能是私营。为什嘛呢?这里面有具
体的操作问题,一个除国有以外尚含其它成分的企业,它的可操
作性是极其复杂的,它在运行中将出现许多问题,如果这家企业
的负责人掌握了控制权,他很容易利用“国有”这部分产权行“
私有”之实,不要说其它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国有成
分参合上私有股份的决策值得考虑。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将某些企
业合并或兼并。至于部分行业造成的垄断,如电信、电力、交通
等,可以通过“分解”来解决。
在两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情况下,不能片面追求“公有”部分
的经济效益,因公有成分的性质和私有不同,国家整体经济中有
私营部分作为补偿,宏观上不会减少总收入。作为在“公有、私
有”不同的企业中服务的员工,会从工资收益中体现。(在公有
企业中的工资可能低,但他能享受像退休、医疗等保障。)应该
看到,中国的许多国有企业虽然长期亏损,但国有企业吸纳了大
批从业人员,它为社会的稳定也起着巨大作用,经过“减员增效
”的企业从表面上看这家企业的产值虽然上去了,但工人却“下
”来了,这样的“增效”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无法计算和统计的。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公有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来从宏
观上确定体制的性质;用政策上的倾向来确定天平的倾斜;用税
收作为杠杆来调节某种行业的增减-----。这样的“双轨制”要比
混合型的经济实体透明度高,便于管理操作。中央和地方政府可
以监管国有集体企业(实际上集体企业也应从属于国有)。在健
全的法治下私营企业的经营用不着多操心,他们会在竞争中成长
。公有和私有的“游戏规则”要由多方制定,政府的职能只是做
好“裁判”和公益事业。一个个产权分明的经济实体在责权有序
的政体中运行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民主化及基层政府问题:民主化问题在中国尤其是一个错综
复杂的问题,由于牵涉面太广,而且他的内涵至今人们仍争论不
休,故只能简单的就事论事。例如在国有企业仍可以按照旧的模
式;对于私营企业完全可以让职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因为他们面
对的是企业主而非政府,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比积累到社会上要
平和的多。
对于农村的基层政府,笔者早就对改革过程中有不同的看法
:机构精简的顺序应该是自下而上,决不是现在的自上而下。中
央、省级政府的组织可以若干年不变,一定要先解决农村基层政
府的精简问题,它是直接造成问题的根源。这样的精简有如下好
处:
1.上层稳定利于改革顺利进行。
2.直接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使之在新的模式下提高生产力
。(嘿嘿,官话)
3.首先稳定农村会给以后的改革创造条件。
至于地方政府的民主选举,只要减掉冗员、强调“法治”,
使基层组织不再成为独霸一方的土皇上,农民的劳动尽管换来的
成果“贱”,他们也不会无事生非。
民主化离不开法治,法治在中国更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这和建国以来屡次对法治的破坏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曾有“贫下
中农讨论案例”的例子,笔者也曾参加过:由民兵连长读案例,
大家举手表决决定某个罪犯刑期的经历。中国司法人员的组成很
复杂,几年前曾有人写过“复员军人进法院”(好像是这个名称
)的文章,文章谈到司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该由专业
性很高的人员组成,他举例:一个医院的医务人员中不允许复员
军人进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复员军人进司法系统被认为很
正常。此人在有关会议上的这种说法遭到不少人反对,原来与会
人员中有为数不少复员军人。也有人历数我军建国前后对我国法
制建设的贡献,对他的文章予以驳斥。另外,旧的传统观念、公
民的法律意识、法制建设、舆论监督等等错综复杂,仍旧要走一
段较长的路。
旧体制遗留下来的,与当前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东西太多,
国家只能有计划有重点的成立司法、警务、公务员、其它专业人
员的院校,将现有不相适应的人员大量更新,才能有条件逐步解
决民主化问题。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项目很
多,比如河流、水源的利用、税源分配、司法管辖、资源配置、
工程建造、-------等等,都应该由立法来确定。用立法来遏制地
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势力的形成;用立法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
权力,这些都是容易操作的,但有一条必须强调:地方上的“土
法”一旦和国家大法抵触,应无条件的服从国家大法。这方面还
有个前提:有些项目只有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民主化基础时才能
谈“分权”,否则地方上很易成为“诸侯”,也就是说目前有的
项目能分则分,不能分要等若干年才能分。在这方面大家容易达
成共识。
治理腐败问题:任何成功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十年来社
会的稳定也使得贪污腐败蔓延。目前,政府明显加大了打击力度
,但使用的方法及效果仍需观察,相信中央清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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