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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清、陈同庆,谁更该杀头?


  文章作者:[Darkcrash] 2000-08-20, 20:55:06

  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与陈同庆(原广东省湛江市市委
书记),都是当代中国最有“知名度”的人物。且不讲“无产阶
级”于“资产阶级”的斗争如何,也不论“社会主义”和“资本
主义”的路线几何,更不用带着“红”于“黑”的有色眼镜来审
视这个“善恶”,就从人类生存、向往美好生活的共同理念上,
来看看此“二公”生命的意义以及对人类社会的特别“贡献”。

  人类生存的好坏,有赖于外部生态的环境。环境对人类及整
个世界来讲,是生死攸关,不可亵渎。否则,人类就要受到“上
帝”的必然惩罚。胡长清与陈同庆前者被江西省高院盘出“死刑
,立即执行”;后者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案例的出现,也是世界(包括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环
境问题”。

  就“环境卫生”而言,胡长清,大不了属于个人“环境卫生
”糟粕的那种,即使数额再大,“卫生环境”再惨,充其量是先
损其个人皮肉,或再进入其个人的血液而殃及心脏,再导致其病
入膏肓,最后攻心不治而终结生命。就是染上不治之症的“艾滋
病”,也必须有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过程,才能传给更多的人
。而陈同庆则不同,他制造的是,湛江地区整体“生态环境”的
严重破坏,造成“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
空前腐败,而是像原子弹爆炸后所产生的光辐射……难怪湛江地
区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走私,公开售官,刀插不进,水泼不进,致
党致军、公检法几欲全部死火!

  社会“生态环境”不好,胡长清就像老鼠一样道出“偷嘴”
,偷吃别人的“劳动成果”,果然十分可恶,但陈同庆制造的社
会“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劣的影响更坏,“阳光”和“黑暗”倒
置,“好人”遭殃,“坏人”当道,致湛江地区259名党政干部行
贿受贿、买官卖官,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致湛江地区一批走私
分子由人变成“鬼”。

  个人“环境卫生”的灾难,充其量能导致其个人小病倒大病
的不治而死;而“整体环境”的败坏,却能使整个社会没落而陷
于灾难。到此,孰该杀,孰更该杀,岂不更明白清晰?那,为什
么,该杀的杀了,更该杀的却“马放南山”(在此,必须要一个
重要的说明:中国背叛出“死缓”刑罚者,几乎无一例外的变成
“有期徒刑”,再“减刑”,最终可能释放。于是“更该杀者”
,被判为“死缓”、无异“马放南山”)。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是因为有“相情”,审判陈同庆是其“
同乡”,是“地方保护”的审判救了“环境”破坏者一命?还是
中国法律本该如此?因为别说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资本主义制
度,也不可能放过这样的“环境”破坏者。你看资本主义的意大
利,不久屡屡把最高贪官送上断头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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