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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因特网公约》——任重而道远


  文章作者:[郑义胜] 2000-08-25, 10:08:17

  江泽民主席在第16届世界计算机大会上提出了关于制定“国
际因特网公约,共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因特网的积极
作用”的建议。结合不久前一桩由网络言论引起的逮捕事件,在
海内外人士中引起了广泛议论。央视新闻报道说,江的建议“受
到了大会代表的热烈欢迎”。本人认为,江泽民的建议提出的问
题,尤其是“信息安全”和“信息的充分利用”是很有价值的,
在实际中需要从多方面继续研究和解决。能否成为“公约”,值
得探讨。

  如果从1985年发生在美国的第一件判处计算机病毒案件(莫
里斯,大麻病毒)算起,到前不久美国联邦调查局迅速抓捕“梅
利萨”病毒制造者和及时定位发出“爱虫”病毒的IP地址,给菲
利宾政府迅速破案提供资料来看。国际上在防止计算机犯罪、防
止计算机病毒传播等方面,为加强因特网的信息安全管理是相当
重视的,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手段。我们至今尚未看到有“国产
病毒”被公安部门抓获的案例,“江民公司”的软件逻辑炸弹,
也是用户发现公布后公安机关才给与处罚的。所以,如果说中国
政府比其他国家的政府更重视因特网信息安全,显然是没有依据
的。当然在对付“黑客”上,国际上仍然存有技术上的难题,有
待努力克服。

  由于观念的不同,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方法上
,各方面是有歧义的,制定“国际公约”尽管无法论证其不可行
,至少也是任重而道远。例如,美国软件保护的手段主要是健全
法律,加强社会法制意识。我们目前最有效的手段主要是软件加
密。众所周知,购买加密软件,由于数据备份被锁定,数据损坏
的危险性要远超过注册软件,或者说,对用户来说,数据的安全
性差。美国政府对信息流通采用是开放,我们采用的是审批(如
卫星接收设备)和设防火墙。每个网民从浏览网址的速度上可以
感觉到这种差异。审批是防患于未然;开放不等于放任,是惩处
于事后。究竟何者更符合法治精神,各方存在分歧。

  对于什么是“信息安全”,是信息本身,还是由于信息流通
而派生出来的其他什么“安全”, 可能理解也相当不同。例如科
学信息、真理的流通和普及,必然给迷信和骗术带来不安全。

  对于“有害信息”的理解,如何确定符合人权法则的国际规
范,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达成共识。例如,关于隐私
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已经有专家提到不少ISP和网络要求用户回答
这个那个问题,由于网络的公开性,给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安全带
来隐患,用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带给他可能是有害的结果,乃至
杀身之祸。但是从公安机关监控网络的需要,用户的信息越真实
越好,应该服从前者还是后者。联邦特别检察官考克斯将克林顿
的绯闻调查和欺骗国会作伪证的指控案卷在网络上公开,有人形
容好似一部“黄色小说”,那么是否属于有害信息?公众人物,
特别是必须上头版(条)新闻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属于淡化还是
加密。即使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的色情网站和文字图片,要完全从
条文上予以界定,恐怕也不是容易的。我们可以认真研究一下美
国政府四、五十年代制定的有关电影的法律,在限制“色情”方
面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不得不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历史。以及
我们取缔“奇装异服”闹出的笑话。例如什麽叫“一丝不挂”,
穿一双袜子是否“一丝不挂”。我们的规定是“三点不露”,有
人则认为身体器官平等,“三点”的领域又如何界定。最后必然
要“量化”到分部百分比,具体尺码,一切由党委说了算。然而
还有年龄问题,光身子的婴儿、儿童,如何网开一面,古代作品
和现代艺术作品等一系列需要界定的难题。比较认同为“不雅”
的所谓“具体描写(文字或是图片)性行为”,“暴露性器官”
的国际禁则,要达成共识也并不容易,在文字上就有“色情”和
“成人”的不同理解。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丝毫不表示某个国家的
领导人的素质要比其他国家领导人的高,现实证明,我国政府对
付“色情”的法规是最严的,但是涉嫌“色情”丑闻的中国官员
,却远超过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官员。法律本质上也不是领导人要
制定的,是民主政治用来限制政府和官员权力的需要而制定的,
当然也是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所以法制的进步反映社会和公众
觉悟的提高,当然也就反映官员素质的提高。对于“色情”的理
解尚有文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心理承受问题,例如某些阿拉伯国
家对于抛头露脸的妇女认为是“淫妇”,我们可能接受阿拉伯国
家的“色情”观念吗?在“有害”的观念上,我们能够以领导世
界革命潮流的“救世主”自居吗?

  对于我们十分强调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
国家机密”问题,达成一致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毫无意义。没有
一个国家会将涉及自己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密”、“军事机密”
在网络上公开,每一个有权涉及机密的人——主要是政府公务人
员和军人,多有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和时期内保守机密的法律责任
。当然还必须制定配套的“解密法”,不能将已经没有机密可言
的成年古董,只是没有宣布撤销密级,不小心背上了“泄露机密
”的罪名。目前有了“保密法”,没有“解密法”,只有一些内
部规定是不够的。制定“解密法”,规定“保密”文件的自然保
密期限和最长保密期限,以及超过自然保密期限,没有获准延期
的文件必须对社会公开不得销毁的法律规定,对民主法制建设,
防止阴谋政治的出现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信息资源的充分利
用,减少社会成本(例如研究文化大革命和客观研究历史事件和
人物),也是有好处的。难点可能是防止“国家安全”概念的被
滥用,例如在网上发表一篇《新共产党宣言》,重申一百年前《
共产党宣言》的观点和发展了的现代中国特色理论,当然不是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既然是《国际公约》,由于因特
网的国际性,是否构成危害其他国家安全呢?网民发表谴责普京
在库尔什克核潜艇救援上的麻木不仁应该说是正常的言论。但是
作为《公约》,俄罗斯能够接受签字吗?理论上说,不能以是否
转载或翻译来判定是非,文责要由作者来负,如果《公约》规定
只有X对Y,不认同X对X,这种内外有别、不伦不类的《国际公约
》可能就行不通,除非关闭所有的出口通道,自定一套中国特色
的东东来。不过,此时已不能叫因特网,也不是“公约”,更不
是《国际公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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