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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新八路] 2000-08-27, 14:07:14
1,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见民
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等价有偿原则)
在法律上,对于免费的网站服务,用户不可能像对于收费网
站服务一样地去要求权利。
2,“免费”是买卖关系中的“免费”还是“赠与”关系中的
“免费”?
2-1 免费的网站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称为“赠与”的法
律行为,赠与标的就是网站法人向用户无偿提供的各种长短期服
务。(见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相关条文)
2-2 而在这一“赠与”行为中,用户(即受赠方)可以主张的
权利极为有限---他不可以像买卖中的买方那样主张权利。
2-3 谢卫东提出的“免费不免责的观点”的重要前提是“买
卖”关系之存在---即网站法人与用户原本是网上服务的买和卖的
关系,只不过这时的卖方即网站法人自愿表示“我不收钱了”而
已。但是,在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从未约定进行等价交换的情
况下,就匆匆认定发生了买卖的法律关系,这是不妥当的,因而
,后来的结论也是容易受到怀疑的。
2-4 所以,新八路个人认为:此时的“免费”不是买卖中的
免费,而是赠与中的“免费”。
3,结论:
3-1,立法司法部门如果采纳“免费不免责的观点”,会产生
的负面效果---打击提供免费服务的网站,长远实行下去势必导致
网络市场大面积萎缩,除非在格式合同中站方自愿约束自己。可
惜,观中外著名网站尚无此先例。
3-2,消费者应当正视网络生活中“强者--弱者”的现实构造
,认识到“没有免费的晚餐”,权利和义务是成正比例的。
3-3,(立法政策)从事免费服务,不能因为其本身的商业性
质,就忽视它的另一个侧面-----社会公益性。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网络发展很不完备的条件下,对于这类网
站的政策,应当适当从宽从优,以利其本身的发展。
网络事业的发展,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正如
在民族工业刚刚起步时不能制定苛刻的产品责任法的道理是一样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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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资料,针对谢卫东提出的“免费不免责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
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
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
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
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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