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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信仰


  文章作者:[天无把] 2000-08-31, 11:11:17

  浅议社会信仰(2000年8月27日)

  一、泛议

  (一)人是一种能动的客观物质实在,由此决定了人类社会
是一种能动的社会[1]。社会运作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如何组织好社
会成员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尽管
这种实现对不同的社会成员会表现出巨大不同)。

  (二)人性就是“求我幸福”[2][3]。由此出发,社会运作
的根本任务就转化为:顺应“自在人性”的本然要求,充分发挥
人类的能动力量,塑造健康的“自为人性”----健康人格。一个
社会只有顺应自在人性的本然要求,同时又要通过塑造健康的自
为人性来处理好相互矛盾、对抗的人类个体行为(这种个体行为
是自在人性的本然表现),才能获得良性地发展。

  (三)基于对人的本质性存在以及人性的上述理解,我们足
以看到,表现为精神的能动性因素,对激发人类的现实行为,以
及实现其终极价值,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此种意义上,我
们不难体悟出信仰对人类及其社会的重要性。

  在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中,对其成员信仰的规定,不但直接影
响到成员行为的激发和组织,从而影响到社会的运作和发展,还
将最终影响到人类本质性存在的完满实现。

  (四)按照一般的理解,信仰就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
、宗教等的极度相信和尊崇,并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如果我们
从考察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界定信仰,我们更愿意给它这样一个定
义或规定:

  信仰就是一个社会在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在
特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由社会统治者强力贯彻的一套价值规定,
用以统治成员的精神、获得成员的认同、引导成员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以下几种含义:

  首先,信仰是一套价值规定,它既可以是某种主义、主张、
宗教,也可以是某种道德、伦理观念等等。

  其次,信仰是由社会统治者强力推行的,并由此获得统治人
们思想的主导地位。

  其三,信仰的主要目的在于统治成员的精神,并由此激发出
那些为统治者所推崇(有利于实现社会统治)的行为。

  其四,不同的历史时期,信仰的内容将表现出相应的不同。

  最后,信仰一般不能摆脱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

  (五)关于社会信仰的具体性和抽象性。社会信仰客观上具
备双重价值:具体的直接价值和抽象的间接价值。

  从其现实性上看,社会信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直接目的
在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古往今来的社会发展史已经充分表明了
这一点。

  然而,生生不息、代代永存则是人类作为类的自然要求,是
人性实现的本然需要,所以,从长远性和抽象性上看,任何一种
社会制度唯有同时满足人类此种本然需求,才具备终极意义上的
存在价值,才具备根本的生命力。古往今来的社会发展史告诉我
们:那种以维护本阶级利益作为唯一目标的统治者,早晚都必将
归于灭亡。

  所以,尽管社会信仰的直接价值往往具有较强的现实约束力
,而且往往成为统治者确定其社会信仰的重要标尺,而社会信仰
的间接价值并没有立竿见影的成效、甚至有可能完全被排除在近
视的统治者之视野之外,可是,正是社会信仰的间接价值才能实
现统治者“千秋万代”的美梦。(此种思路,我们在不同的场合
均有论述[4][5])

  值得指出,如果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考察信仰问
题,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否定信仰的抽象价值。两种考察思
路之间的差异,不是我们这里感兴趣的问题,故予以忽略。

  (六)社会信仰的内容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发展程度的不
同而变化的。

  分析一下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到,人类社会是不断
进步、不断发展的,而这种进步和发展的基本标志就是社会目标
的变化,集中表现为社会成员奋斗目标一致性的变化[5]。这种变
化可以简单地用“社会统治阶级成员与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比例”
这一指标来衡量。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这一比例逐步提高(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个比例就接近于一了)。

  我们看到,伴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信仰的具体价值属性在减
弱,而其抽象价值属性在增强。

  例如,中世纪以前,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神权思想都极度发
达。我国古代的“天道”,其根本职能就在于把统治阶级的权力
归结为天命,所谓“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天工,人其
代之”等论述,就是为了借助天命来维护本家族、本阶级的统治
。西方基督教曾支配了整个西方的中世纪,在当时教权与皇权的
斗争中,双方都宣扬神权思想,阿奎那的“除上帝外,别无权力
”的观点就是其最典型的代表。究其实质,也不外是借助神权来
维护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

  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提出的契约论、暴力论等,之所以能够
战胜宗教神学,原因固然很多,但应当看到:社会进步所带来的
对社会信仰内容的不同要求,应当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作为新
时代统治者的资产阶级,无论是其人数、还是其思想先进程度,
都是他们的前辈统治者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封建制度在我国一
直持续了太长的时间,给西方发展带来转折的十六、七世纪并没
有给我们带来什么天翻地覆的变化,儒家思想一直盘踞在社会信
仰的顶层,但也是发生了一些非主流的变化。十六世纪的早期启
蒙思潮就曾提出,“不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主张“不以天下
私一人”,要求以“天下之法”代替封建专制的“一家之法”,
甚至声称,“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等。

  (七)社会信仰应因人而异。在迄今的阶级社会中,社会成
员首先就被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任何社会的具体运
作过程中,各类社会成员必然对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并由此决
定了他们具备不同的社会地位,从而对他们的行为模式客观上提
出了不同的要求。此种基本现实决定了,不可能存在一种适用于
全体社会成员且具有等同约束力度的统一信仰。所以,针对不同
的社会群体,确定相对应的信仰体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约束强
度,是确定合理社会信仰的客观要求。

  (八)社会信仰应有不同的约束强度。我们认为,社会信仰
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感召、激励、约束、认同等方式来激发相
应的社会行为。由此,对社会成员而言,它更多地带有软性约束
色彩。如果我们按照不同的约束强度来划分,那么:对那些具有
绝对强力约束的行为,社会一般依靠法规等硬性约束手段予以保
证,并依靠社会信仰提供必要的支持;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则
交由社会信仰来引导,而在此类行为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约束强
度问题。因此,在设定社会信仰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硬性约束(法规纪律等)和软性约束的关系,要使社会信
仰这种软性约束手段与社会的其他硬性约束手段相互配套协调;
二是软性约束体系内部不同社会行为与其相应约束强度的关系。

  (九)社会信仰应与其它社会要素(及其所表现的社会精神
)相互协调。此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特征:一是现实性,二是超前
性。

  所谓现实性是指:社会信仰的基本内容和本质要求,应当与
当时代的历史条件以及其他社会要素所体现的社会精神具备足够
的协调。例如:当着物质财富没有极大丰富、个人利益驱动依然
是激发成员行为主要方式的时候,就不应当把“大公无私”作为
强力约束的信仰要求。

  所谓超前性是指:社会信仰的基本内容和本质要求应当适度
超前于当时代的历史条件以及其他社会要素所体现的社会精神。
一种健康的社会信仰应当处在既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社会总体意
识水平的上限,拉动着那个社会存在向前走。惟其如此,才能激
发、鼓励社会成员做出相对超前于社会存在的社会行为,才能体
现出社会信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定任何一种社会信仰,都应当处理好现实性和超前性之间
的关系。过分强调前者,则无法体现社会发展的拉动效应[6][7]
;过分强调后者,则将根本破坏社会信仰的基本功能,必然带来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

  (十)由此,针对不同的具体目的和约束群体,社会信仰可
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并应分别界定不同的约束强度。

  一是道德法典。此类信仰源自人性的本然要求,用以规定人
之所以为人、社会成员之所以为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规范和高尚
人格要求,用以引导自在人性、塑造良性自为人性,为社会发展
提供深层行为基础和动力。其内容源头决定了此类信仰具备足够
的稳定性,并可根据要求层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约束力度(随
着高尚程度的提高,约束力度相应减弱)。

  二是制度目标。此类信仰源自社会组织的本然要求,用以规
定某种社会制度之所以存在、该种制度对社会成员政治价值观念
和政治心理的基本要求,用以塑造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模式,为
此种制度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深层基础。其内容源头决定了此类信
仰只具备一定的“制度稳定性”(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其内容
自然会发生相应变化)。

  三是思想主义。此类信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制度目标的派生
物,用以维护、保证制度目标的存在和持续。几乎可以绝对地讲
,此种信仰不具备强力约束的最起码条件,至少不具备适用于全
部社会成员的强力约束的最起码条件。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任何
思想主义总不是尽善尽美、一劳永逸、穷究人类社会全部发展规
律的“圣经”,所以,被不断修正乃至被完全推翻乃是任何思想
主义的必然命运;二是作为信仰的思想主义必然与既定的制度目
标紧密关联,由此,既定制度中的统治者(阶级)可能会真诚信
仰此种思想(也有必要强迫他们信仰此种思想),而被统治者则
完全不然了。

  所以我们认为:思想主义可以作为信仰,但决不应作为强力
信仰,更不应作为全社会成员的强力信仰。一个社会可以推崇科
学探索精神,却不应强力信仰某种既定的科学结论;可以推崇民
主、自由等价值观念以及辩证法、一分为二等思维方式,却不应
强力信仰某种既定的学说主义。

  一言以蔽之:强力信仰(尤其是适用于全民的强力信仰)必
须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反过来,任何较快地发展着的东西,都不
具备强力信仰的起码条件。

  (十一)结论:信仰必须多元化

  以上有关论述足以让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信仰的内涵,它不只是那种简单
的对某种主义或主张的极度相信或尊崇;

  其次,信仰的具体性和抽象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当代社会的
统治者(阶级)都不应把维护自身的利益作为设定社会信仰的唯
一出发点;

  第三,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足以向我们昭示,社会信仰的内
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程度在不断变化的;

  第四,社会信仰的因人而异、因不同的约束强度而异都客观
上对其内容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

  第五,信仰多元化也是社会信仰与社会其他要素相互协调的
必然要求,你不可能设定一种单一的信仰体系,用来同时担负起
社会发展对信仰的现实性和超前性两方面的要求;

  第六,以上诸点,决定了信仰必须区分为不同的层次。

  如果我们在从另个相反的角度来论证:一元化信仰必然带来
专制的跋扈和社会的僵化,必然使社会信仰的职能蜕变为禁锢思
想的锁链。

  外族不论,但看中国社会。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一度带来
中国文化、思想乃至文明的灿烂。“古代文化,至周而极盛。循
此时代之趋势,而集其理想之大成以为学说者,孔子也。是为儒
家言,足以代表我民族之根本理想也。”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
史》,第4页)然而,汉唐之间,儒术为汉所尊,此间“其能立一
家之言、占价值与伦理学界者,无几焉”(同上书,第54页);
至宋明,“彼等于孔门诸子,以至孟子,皆不能无微词,而于孔
子之言,则不特不敢稍违,而亦不敢稍加以拟议;尤其所是非,
则一以孔子之言为准”(同上书,第82页)。且不论此种一元化
信仰所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至长以至后来极度腐朽的封建制度
、近代中国发展的停滞等),但论其对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就足
以让我们扼腕叹息了。胡适先生曾认为有四个原因导致中国古代
哲学中道断绝,其中之一就是专制的一尊主义。李斯所实行的“
别黑白而定一尊”,带来一家专制,罢黜百家。“名为‘尊’这
一家,其实这一家少了四周的敌手与批评家,就如同刀子少了磨
刀石,不久就要锈了,不久就要钝了。”(胡适,中国哲学史大
纲,第349页,东方出版社,1996年3月版)。

  曾记否,对宗教的强力信仰烧死了哥白尼,对一分为二的强
力信仰扼杀了杨献珍(“合而为一”),对某种主义的强力信仰
导致原苏联在生命科学上的笑柄,……。历史给我们的教训还不
够多吗?

  呜呼!悲惨世界。

  我要高呼、我要控诉:

  一元化信仰啊,

  你是杀人的刀、吃人的狼,

  你是窒息思想的魔手,你是毁灭灵魂的魔咒。

  二、我们应该信仰什么?

  我们,处在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全人民利
益作为奋斗目标的我们,应该信仰什么呢?暂缺。

  注:请参阅“激情如火”(http://sjqrh.easthome.net,或
:http://jqrh.heha.net)相关文章

  1、能动的人和能动的社会(《每周一文》栏目)

  2、漫谈人性及其实现(《激情理论》栏目)

  3、再论人性及其实现(《激情理论》栏目)

  4、“人类社会的结构构成”(《激情理论》栏目)

  5、《未来中国的选择》第二章(《激情文库》栏目)

  6、“能动与拉动”(《每周一文》栏目)

  7、“社会发展中的拉动效应”,《今日中国》栏目

  8、“未来中国的选择之八:强化纠偏机制”,《发展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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