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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蓝渊] 2000-10-24, 21:13:10
改革的四个层次
王建国
改革有四个层次。一是表象关系的改革,这是对被扭曲的现
象关系作调整。例如价格改革是对扭曲了的价格作调整,因为扭
曲的价格体系不能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不能有效地分配资源和
刺激人们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又例如在中国的对冤假错案的平反
,对知识分子落实政策等是对错误的政治政策的调整。总之表象
关系的改革主要停留在政策的层面上,它的核心是调整政策关系
。它改革的是皮毛,仍有朝令夕改的风险。中国第一阶段的改革
主要是停留在表象关系之上。
深一层次的改革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和政治
生活在表象关系上的紊乱是由经济体制上的产权界定和政治体制
上的人权界定不清楚造成的。体制或旧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调整和
重新界定权利与法人之间的清楚对应关系,也即社会中的每一财
产的权利都被清楚地界定到了具体的法人之上。若此,财产在人
们之间的交换,或者说财产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就会被价格波动
所真实地反映。因此也就不会有价格扭曲问题。如果财产的权利
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在法人之上,那么有的人就可以不等价地获取
别人的财产。同样一单位商品,有的人可以以低价甚或完全不付
价占有它,有的人却必须付更高的价格方能获取它。这就使得价
格的波动不能真实地反映财产的供求关系和等价交换的关系。这
就是价格的扭曲。价格扭曲的本质是财产权利关系的紊乱,只改
革价格而不重新界定产权关系,价格关系就永永不能理顺。因此
,产权制度改革是比价格改革更深一层次的改革。
同样的道理,冤假错案的大面积存在是因为人权关系界定不
清楚造成的。当为人的权利无界的时候,就会出现人们相互危害
而不知谁应负责。谁对还是谁错也就失去了判断标准。没有对人
权的清楚界定,其政治生活就是紊乱的。只纠正冤假错案而不重
新界定人权关系,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地产生。因此,政治制度的
改革是比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更为本质的改革。
有一点必须特别指出,当我们讲产权和人权必须清楚界定的
时候,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的问题,而只涉及效率的问题。清楚
的权利界定比之不清楚的权利界定产生更高的经济运作和政治运
作的效率。只有当我们讲权利是否应该平等界定的时候,才涉及
到价值判断的问题。例如西方国家主张人权界定应该人人平等,
产权界定却可以不人人平等。而共产主义国家却强调产权界定人
人平等,而人权界定却不平等。谁对谁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
智的问题。
更深一层的改革是宪制改革。宪制改革的核心的是权力(po
wer)关系而不是权利(rights)关系。权利的界定是由权力来进
行的。如果权力关系界定不清楚,权力与权力之间无界并且缺乏
制衡的话,财产权利和人的权利就不可能被清楚地界定。权利关
系的紊乱是由权力关系的紊乱造成的。如果不对权力重新界定和
分配,以理顺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产权关系和人权关系就不可
能理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也就更不应
说价格改革和政策改革会成功了。
最深层次的改革是价值观念的改革。如果人们的信仰是不坚
定的,也就是说人们没有一个理想的社会模式作为改革的最终目
标,那么改革就会失去方向,人们将不知道权力要以何种关系制
衡,权利要以何种关系界定才是对的。如果人们判断事物对错的
文化价值观念是不清楚的,甚至是紊乱的,那么人们就无法评价
改革的功过,改革的阶段,改革的是非。甚至会使改革出现啼笑
皆非的现象。例如人们一方面强调和宣传与旧有制度相适应的观
念,而另一方面又宣传和强调改革旧的制度。他们根本看不出在
价值系统,宪制权力结构,权利制度结构和表象政策关系之间有
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人们内心世界那个价值系统是旧的或
者是紊乱的,那么外在于人们内心世界的那些宪制、体制、政策
系统就不可能是新的和有条不紊的。因为人们会排斥任何与自己
价值系统不符的外在改革。价值观念改革是所有改革中最核心最
本质的一个层次。
从效率上,改革的起点应该从观念开革开始,顺之以宪制改
革,体制改革,最后才是政策改革。就如同建房子一样,首先必
须有观念,然后有图纸设计,然后有安排有建筑。这样的改革,
成本低、浪费小。从现象和政策改革入手,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
,其改革成本最高,随时都有走回头路的可能,就像建了房子又
要拆了再建一样。只有当人们心目中没有坚定信仰和理想社会模
式,没有清楚的价值标准的时候,才会从现象改革入手。
中国的改革是从政策入手,前苏联的改革是从宪制入手。二
者都不是科学的顺序,其成本都太高。现在中国的改革还主要在
政策阶段上,涉及了体制改革的层次但并没有涉及到它的本质即
权利的重新界定,中国的改革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依我所见,中国现在若再从观念改革做起仍不晚。若此,中
国的改革成本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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