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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七权互补


  文章作者:[重构] 2000-11-04, 07:45:28

  如果我们对群居动物进行分类,一个可以选择的角度是从个
体成员的自由度去划分。有一些群居动物的个体成员,其行为的
自由度很小,例如蜜蜂、蚂蚁,它们的社会角色是由基因决定的
(通过蜂王、蚁王的化学信息指令来实施)。但是,另外一些群
居动物的个体成员,其行为的自由度则较高,例如马类、猿猴类
、人类等等,标志之一即许多个体成员都有机会参与群体的管理
事务,包括成为群体的首领;在这种情况下,群居动物的个体成
员之间,就存在着如何管理或应对共同事务的问题。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个体成员的自由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里,个体成员的自由度往往有
着很大的差异。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不同群
落的人类,他们的个体成员的自由度可能就已经存在着差异了;
例如,有的群落比较崇拜或服从“特权”,其个体成员的自由度
要小一些;有的群落则倾向“民主”,那里的个体成员所享有的
自由度也就要多一些。

  不过,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民主与特权之争,主要发生在
私有财产出现以后。这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与个性的成熟
同步的,我们既可以说个性的成熟促成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也可
以说私有财产的出现促成了个性的成熟。按照笔者的理解,真正
意义上的人类,实际上是在私有财产出现的那一刻才成为人类的
;因为笔者将“人”定义为大脑权力超过基因权力的动物,而大
脑权力的基础即私有财产(由大脑支配的身外之物)。

  当人类的个体成员有了自己的个性亦即追求自己的生存方式
和生存乐趣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事的关系就
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因为他们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一个
人遇到另一个人时,彼此的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什么东西是自
己的私有财产,什么东西是自己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什么东西
是群体的共同财产?自己想做的事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或不
可以做?群体的事情由谁来决定如何做,以及由谁去做?

  显然,上述种种问题,人类并不是一下子就搞明白的。事实
上,人类社会正是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磕磕绊绊地发展起来,
从数以万计的散居的部落慢慢地演进成若干个国家。在现代国家
里,由于每一个人的个性越来越凸现,因此人类社会越来越倾向
于反对特权;因为特权成员的存在及其特权利益的膨胀,损害的
正是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政治人权和经济人权),以及其
他成员的个性追求。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的国家结构的功能主要由两部分组
成;第一部分是在国家关系中维护本国的利益,第二部分则是在
本国内部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第一部分功能是
否得到真正履行,通常取决于第二部分功能是否得到公正实施;
如果一个国家存在着特权成员,那么这些特权成员完全有可能利
用自己的政治特权来维护自己的经济特权,甚至不惜出卖国家的
利益。

  为了实现国家结构维护本国全体公民利益的功能,国家的权
力机制首先要铲除特权成员出现的土壤,而最容易萌生特权成员
的地方却正是国家管理权力本身。为此,国家管理权力不得不进
行分立,当然这种权力分立也是有限度的,即不能影响国家管理
事务的基本效率。需要说明的是,人类社会在国家管理权力的分
立问题上的探索,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至今仍然没有停止这样的
探索和实践,因为我们距离理想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当
指出的是,权力分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这样做的目的是
维护社会权力的公正。

  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好的国家管理权力结构是七权互补,即
国家的事务要由立法评判机构、行政管理体系、司法实施机制,
以及政党、团体、传媒舆论、民心民意等七个方面来决定。在七
权互补体制里,最高的权力是民心民意,民心民意权力的执行者
分别是立法机构、行政管理体系和司法实施机制;而民心民意的
宣扬者除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自身之外,还有代表不同
人群利益的政党、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团体,以及属于全社会的
公正客观的传媒舆论。这种国家权力的七个方面,既是权力的分
立与制衡,也是权力结构的互补和互动。

  立法评判机构的成员是由全体公民经由一定程序选举出来的
,立法机构的首要职责是把相对比较稳定的民心民意转化成为可
以操作的法律条文;与此同时,立法机构的第二项职责,是任命
服从民心民意并有能力执行民心民意的行政首脑和服从法律并有
能力执行法律的司法首脑;第三项职责则是评判其他社会权力体
系的行为,而其权力基础乃是源自民心民意。

  行政管理体系的首脑由立法机构任命或者直接由民心民意选
择(例如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总统或国家元首),行政管理体系
的主要成员由行政首脑提名并由立法机构认可,采取这种权力分
立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行政官员获得职务权力之外的特权(例
如贪污、腐败、渎职、浪费国家财产、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行政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其运行所
需费用,则要由立法机构批准,这是防止行政部门及其公务员贪
污、浪费国家财产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司法实施机制主要职责是根据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来判断
人与人关系的是非、人与物关系的所属、人与事关系的所为,并
使用强制的手段维护法律所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人与事的关系。一般来说,司法实施机制,包括法院、检察院
、依法维护民众安全和利益的机构(公众安全部)、依法维护国
家管理体制的安全机构(国家安全部),以及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的机构(军队)。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政党是一种比较晚出的权力形式(就中
国而言,古代所谓的“党”原本只是“派别”的意思),它大约
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这个时期的政党,乃是某一阶
级或某一阶层的若干人所组成的有比较严格规章纪律的政治团体
,其职能是宣扬并争取本阶级或本阶层的利益。但是,随着历史
的发展,政党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变化之一是,许多政
党不再是阶级或阶层的代表,而是社会成员中某种倾向性的代表
,例如对事物持激进态度的代表或对事物持保守态度的代表;变
化之二是,随着多党制的出现,执政党不再是部分社会成员利益
的代表,而是全体公民利益的维护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党之间
的差异有越来越缩小的趋势,而这种趋势则预示着政党权力有可
能退出历史舞台,其权力将分别由立法评判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
所取代;不过,由于社会惯性的作用,这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对于人的社会日常生活来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机制
,它就是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其实政党也属于一种团体,只是
由于政党可以获得管理国家的权力,因而将其单独列为国家权力
的一极)。笔者这里所说的团体,主要指家庭(若干由血缘和婚
姻联系在一起的人)、谋生团体(若干人为了创造财富或谋生而
聚集在一起)、利益团体(若干有着某种共同利益人)、主张团
体(若干有着共同主张或共同信仰的人)、兴趣团体(若干有着
某种共同生活乐趣的人)等等。事实上,社会团体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例如一个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一
个人在企业中的利益、一个人在学术团体或宗教团体中的地位等
等。因此,在现代国家里,社会团体内部的规章或行为方式,也
有必要纳入立法机构、行政管理体系、司法实施机制的视野之内
,例如家庭内的成员利益受到伤害的问题(涉及男女平等、子女
受教育等等)、企业内部成员的利益分配问题(涉及工人有安全
生产的权利、有最低工资的保障等等)。

  上述立法机构、行政管理体系、司法实施机制、政党、团体
的行为是否符合民心民意,需要有相应的社会评判体系;这个评
判体系的最终评判者乃是该国的所有公民,而公民进行评判的事
实依据则来自于社会信息的共享。一方面,立法机构、行政管理
体系、司法实施机制,以及政党(包括执政党和非执政党)和其
他社会团体有责任有义务向所有公民提供真实的社会信息;另一
方面,还需要有独立于上述权力机制之外的传媒舆论机构,来向
所有公民提供客观、公正的社会信息。事实上,特权公民之所以
能够获得特权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特权公民垄断了社会信
息资源,从而使民众不能及时了解到国家财富亦即公民财富或团
体财富的存在状况和被转移的去向。因此,传媒舆论机制,理所
当然地成为社会权力的重要一极。

  但是,上述权力机制能否顺利运行、能否基本公正合理地运
转,关键在于民心民意是否具有至高无上、随时可以兑现的权力
。中国古代的皇帝或政治家喜欢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
失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但是,在中国长期的封建
社会时期,民心民意权力的实施缺少随时兑现的效力,它的作用
只能体现在一个朝代的建立或灭亡,而不能落实到国家管理工作
的每一年每一件事务上。当然,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它们
涉及到信息传输技术(这是民众及时了解社会信息的前提条件之
一)、民众的文化水平(这是民众理解复杂社会信息的前提条件
之一)、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在自给自足经济形式下,远方的
事物对人们的影响较少,民众对国家常规事务的关心亦较少),
以及民众对特权成员的抵制程度等等因素。

  幸运的是,今天我国已经告别了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专制
即部分社会成员拥有管理国家的特权),国家管理体制正在向着
七权互补的方向发展。当然,问题仍然不少,其中最严重的问题
就是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不断遭受少数特权公民的侵犯,其主要表
现形式则是贪污、腐败、渎职、浪费国家财富、损害公民利益的
行为普遍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说,清除腐败现象的社会基础,首
先是民心民意要拥有至高无上并且随时可以兑现的权力,而这种
权力形成的重要条件(前提条件则是所有的社会成员达成基本的
利益共识)乃在于全社会都接受民主的理念,而民主理念的核心
则是拒绝特权。

  王红旗 2000年8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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