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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节能法》和愚蠢的辩护


  文章作者:[我说几句不行吗] 2000-11-07, 03:13:33

  (一)

  感谢“左三圈右三圈”网友,把《节能法》全文张贴出来,
让大家可以很方便地逐条对照,清楚地看出这么一部法案的愚蠢
之处。

  想节能当然不愚蠢,问题是你用什么办法来节能。颁布《节
能法》就是一种十分愚蠢的办法。

  先让我对照它的条文,设几个形象一点的例子来说明问题吧

  《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
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现
在假设有一个项目,它在建成后将生产一种利润十分可观的产品
(譬如前几年的VCD机那样的东西,最先抢入市场者获得了百分之
几百的利润,造出来就是钱),只是这个项目节能设计无法达标
,按规定,该项目不能投产,于是,一个能够迅速收回投资并获
得丰厚回报的项目就这样胎死腹中中。

  第十六条规定:“……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假设某生产厂需要某高能光源照明,但这种
光源导致单位产品能耗超标,不得已,为了在照明度不够的生产
现场保证生产进度,只好增加工人数量,可是新增加工人的工资
平摊到产品中,比用那种超标光源的能耗还要贵。于是产品成本
就因为这《节能法》而不得不凭空增加一块。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假设有这么一台该报废的汽车,耗能已经超标,但排污指数
并未超标。车主准备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一农民,但“有关方面”
说:依据节能法,不行!于是车主少了一笔收入,那农民原指望
用自己可怜的积蓄买下这辆便宜车在乡间跑跑运输赚点钱,现在
只好继续回家种田。

  …………

  还用再举例吗?如此愚蠢的《节能法》!

  (二)

  为什么要节约能源?因为能源是一种资源,资源具有稀缺性
,所以要节约。

  但这是废话。哪一种资源不稀缺?哪一种资源不需要节约?
所谓“经济”,无非就是在确定投入品时,在几种可互相替代的
资源之间作取舍,取那相对不太稀缺的,舍那相对比较稀缺的,
如此才能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如前面那个高能光源和工人的例子,“能源”和“劳动”是
两个可互相替代的资源。按照经济原则,用能源更可取,可是《
节能法》逼迫厂长做出了用工人而舍能源的“反经济”决定。

  在市场中,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是价格。对每一个市场主
体来说,能源和工人的价格比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此二种资源何
者更稀缺,也就指明了何者更需要“节约”,这时为什么还要《
节能法》来横插一杠子?

  (三)

  有人说,《节能法》“横插一杠子”很有必要,因为中国的
能源价格不是市场价格,而是政府管制下的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
价格,并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的稀缺程度,所以要以行政手段限制
能源消费。

  这种说法在计划经济时代有其足够的合法性。那个时候不是
人为压低了所有生产要素和消费品的价格吗?而为了限制对价格
畸低的资源的“过度”消耗,只好制订各类配额(对生产资料)
,广发各种票证(对消费品)。在历史上的短缺时代,不这么做
,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就无法实现。

  但这种做法在现在还有合法性吗?不是搞市场经济了吗?不
是从80年代就开始教育人民,要把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吗?既然如此,为什么市场化改革搞了快二十年了,还由政府制
定一些管制性价格,人为压低某些资源的价格?这已经是在扭曲
市场了,现在要通过《节能法》来延续能源的管制性价格体系的
存在,岂不是固化和强化这一扭曲吗?

  什么叫“扭曲”?就是我在前面举的那些例子所反映的:潜
在的生产利润被压抑着不能形成;产品的成本被莫名其妙地抬高
;完全正常的市场交易被无理扼杀……这一切,都是《节能法》
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谁都无法否认这种扭曲和效率损失。问题是,既然发现问题
,就应该尽快解决问题,调整我国能源工业体制,尽快让能源产
品价格市场化。能源价格市场化了,如果某种能源稀缺程度上升
,价格自然会上涨,人们自然会节约使用,何必《节能法》来絮
絮叨叨?

  可是现在,改革开放十几年了,不仅不在舆论上告诉人民这
些道理,反而要颁布一部《节能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计划经
济时代的政府管制手段,这是不是“拉历史倒车”?是不是愚蠢

  当然,《节能法》的愚蠢,也许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某些无可
奈何的现实。我说的“现实”,一是指中国早已形成并延续至今
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这种战略的巨大惯性一时不易遏止,尽管
大家都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弊端(对此问题感兴趣者可参见《充分
信息和国有企业改革》,林毅夫著,上海人民、上海三联版,此
处不展开);另外就是指该法案通过过程中蕴涵的一些耐人寻味
的东西,即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这也就是
茅于轼提到第二个问题的深意所在。(茅于轼的第二个问题是:
为什么《节能法》这样的法律却能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四)

  尽管以上都是经济学的常识中的常识(不就是价格理论那点
东西吗),但人们还是怀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恐惧,对能源耗尽的
恐惧。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不就是人类这种恐惧的最集
中表达吗?人们会问:不管价格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但很多对人
类性命攸关的能源是不可再生的,不是总有用完的一天吗?既如
此,强调节约能源,或者说,与其他资源相比,多强调一下对能
源的节约不是也很正常吗?

  (关于《增长的极限》引起的讨论,建议有兴趣的网友去查
找早年樊纲和郑也夫关于“轿车文明”的争论。这一著名争论十
分全面地展示了经济学对“能源危机论”的看法,进一步,展示
了经济学理解人类生存方式的基本逻辑。樊纲在争论中有一句脍
炙人口的名言:“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欲望增长和人类科技
进步的竞赛史”(大意)。有意思的是,主张限制发展轿车工业
、批判“轿车文明”的社会学学者郑也夫通过本次论争而声名大
噪,但他在知识界的眼中,却无疑是这场大论战的落败者——以
二人各自展示的思辨能力论。二人的争论文章均发表于当年的《
光明日报》,后收入郑也夫著、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走出囚
徒困境》一书。)

  是的,能源节约意识是应该大力加强,但我要再说一遍:不
是说不要节约能源,而是要注意你用什么方式促使人们节约能源
。运用价格机制节能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经济学理论和生产经济
国家的实践都在证明这一点。而议宣网友则支持以法律的方式促
进节能,他认为国家通过《节能法》推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
“必要和可能的”。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议宣网友的这种论调
显得很有些“愚蠢”——不是因为他的观点错误,而是因为他自
己的思想混乱、自相矛盾。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议宣网友曾经对我说过,他是决不反市
场的。我相信他这么说是真诚的,但惟其真诚,才更显滑稽。什
么是“市场”?市场精神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对市场主体自主权
的尊重:只要你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你就有充分的自由按
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看起来议宣网友对此没有什么意识(也许压
根就不认同),反而在自己的发言中举出《环保法》来为《节能
法》做辩护。他说,既然可以颁布“强制性环保标准”,当然也
可以颁布“强制性节能标准”。

  我真不敢相信,自称“系统地学习过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
的议宣网友,竟然会对“外部性”这一概念遗忘得这么干净彻底
。《环保法》对污染加以强制性制止,是因为污染具有“负的外
部性”,会损害行为主体以外的人的利益,这种损害靠市场自身
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政府要出面制止,此时的“强制”当然合理
合法。可是,我用某种设备、耗费多少的能源,损害了其他什么
人的利益呢?说我能耗高,我愿意,你管得着吗?我自己能用赚
来的钱弥补那些高能耗成本不就完了吗?就算我亏了,也是我自
己负责,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为什么要国家出面强制我做什
么不做什么?这不是侵犯公民的经济自由吗?可是议宣网友却在
为这种强制辩护!我真不知道“不反市场”到底是在哪个意义上
的“不反”。

  议宣网友大约觉得自己一向是持论公允的,他很可能看不惯
那种“一见政府干预就要反对”的言论。在他看来,某种形式的
干预总是有其必要性的(其实这话决不会错,因为它毫无信息量
,就象“明天或者下雨,或者不下雨”这句话一样——信息论表
明,信息的真实率与信息量成反比,呵呵)。他自认为不反市场
,是因为他相信“市场调节”是有好处的,但市场调节也有坏处
,譬如,浪费(议宣网友说,市场价格的调节导致的“刺激电力
建设”“只能带来能源的浪费”)。浪费当然是不好的,而在他
看来,浪费是市场本身所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政府有必要“干
预”。至于弗里德曼之流所说“不可避免的浪费就不是浪费”(
而是生产制度的运行成本)这种论调,议宣网友当然是决不愿意
接受的,这只会更让他坚定对某些“白痴经济学家”的鄙视,以
及对上他们的当的警惕。

  我作一个没有太多依据的推测:议宣网友对经济学的理解,
大致停留在八十年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或者“国家调节市场
,市场引导企业”的那个阶段。所以,以《节能法》来“计划”
或“调节”一下市场,在他看来就很有必要。是啊是啊,在持有
这样观点的人看来,我已经很给你市场面子啦,我是不反市场的
,但是,也不能听任你市场浪费能源呀!

  我为什么不能颁布《节能法》来限制你浪费能源?

  唉!

  为了响应某网友的号召,我写此一比较“务实”的帖子,此
帖乃我有史以来最长,“务实”到只讲最基本的常识。只是我仍
然担心,我如此“务实”,可是能让议宣等网友看懂,获得一点
“交流的建设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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