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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节能法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


  文章作者:[议宣] 2000-11-10, 09:05:11

  商业欺诈、节能法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是和“说几
句”没完没了)

  首先要特别说明的是,商业欺诈和节能法没有任何关系,只
是,由于和“说几句”网友争论才联系在了一起。

  其次,要说说所谓的“市场精神”。简单地说就是,西方经
济学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完美的。请注意,是“充分竞
争”的。

  一,商业欺诈,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

  西方经济学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完美的。而并不是
所有的市场经济都是完美的。计划经济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
,垄断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腐败也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
济。还有一种更常见的不充分竞争——信息的不对称。西方经济
学中常举的例子就是,旧车交易市场。如果信息不对称,即只有
卖主知晓汽车的内在质量,而买主无从知晓。那么,竞争的结果
就将是我以前说过的“逆淘汰”——质量次的旧车将把质量好的
旧车挤出市场。

  商业中存在欺诈行为,和上面的例子完全是同一个性质的问
题,即信息不对称,是严重违背充分竞争的“市场精神”的,其
结果也必然是“逆淘汰”。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消除欺诈,用法律
手段保证信息对称“不争论”网友在批评一些经济学家的糊涂认
识时提到了市场欺诈。一些自称推崇西方“市场精神”的经济学
家,竟然提什么“骗出新体制”,这些经济学家明显是在胡言乱
语。

  对此,“说几句”应该理直气壮地和“不争论”网友一起批
判这种错误认识。如果真是那样,我到是相信“说几句”网友没
有白学西方经济学。可是他却搬出什么“搏弈论”来为“骗出新
体制”进行愚蠢的辩护。最可笑的是他竟然说什么:美国的法律
,除了电信法,其他的他都能用“市场精神”解释。那么,我想
他一定知道象什么反托拉斯法,反商业欺诈法,还有股票市场上
有关的信息披露法律,是完全出于对“市场精神”或“充分竞争
的市场经济”的维护目的。可是,为什么到了中国的问题上,他
竟然能反对政府干预商业欺诈行为呢?难道那不符合他鼓吹的所
谓的“市场精神”吗?

  说到这里,我也就不用多解释“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否
存在?是否会自然产生的问题了吧?

  二,节能法,与充分市场竞争无关。

  西方学者将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分为两个部门:公共部门和
私有部门。私有部门可再分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公共部门指
政府部门。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财政形式;私有部门
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这是整个西方《财政学》的基
础。如果市场机制能够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就根本不需要财政
形式,根本不需要财政学。

  我前面说过,“市场缺陷”是整个西方财政学存在的依据,
属于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场机制只在私有部门起
作用,而不能解决公共部门的问题。例如,国防开支,环保,为
缺乏生产能力的人提供帮助等等。(详见:附录一:西方财政理
论基础,附录二:西方财政三大职能)而“说几句”网友反驳我
说的“市场失灵”,则完全是市场机制内部的问题,是私有部门
内部的问题,属于经济学,而不属于财政学的范畴。所以,我据
此认定他根本就少学了一门课程——《财政学》。(我本来猜想
他知道我说的“市场缺陷”到底是什么东东)

  “节能”属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节能问题,
如果要算也是属于财政学的范畴,(甚至也已经超出了财政学的
范畴)而不是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我这么说的依据就是:包括石
油、煤炭、水力、核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都不是属于任何
“私人部门”的,甚至不完全属于我们这一代人。(国有企业也
属于“私人部门”的概念,这里的私人部门与所有制无关。)节
能属于公众利益,即便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也不能解决节能
问题。

  节能法所约束的是能源浪费。面对能源浪费,市场机制的能
源涨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市场对此的反映有两种情况:一是促
使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二是促使能源产业的发展。这里“说
几句”网友不允许我说能源供给的“刚性”与“弹性”,我就先
不提了。

  但是,在没有政策限制能源产业发展,和鼓励节能技术开发
的前提下,(因为那不符合所谓的“市场精神”)充分市场竞争
的结果往往会是:导致能源产业的发展,而不是节能技术的开发
。而《节能法》恰恰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说,《节
能法》与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无关,或者说与“市场精神”无关
。用“市场精神”批评《节能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算了就先说到这里吧,免得“刺激”某些人。我只想顺便让
“说几句”网友解释一下美国的“赫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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