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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们的游戏规则--我与新晴版主关于删贴标准的讨论


  文章作者:[乌有庄100号] 2000-11-16, 19:58:23

  一,事情的缘起:

  讨论是由我的一个贴子被删引起的。贴子的标题是:“惊闻
新晴即将下岗,谨表慰问--”,内容则是我的一个旧贴,是在
昨天与专家讨论互联网两规定时写的,当时贴了两遍,版主并无
异议。现在也仍可查询到。严格地说,这只是一个“搞笑贴”。
加上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只是为旧贴翻新找了一个理由。原贴
如下:

  文章标题:

  乌有乡乡公所的重要通告--

  文章作者:[乌有庄100号] 2000-11-15, 16:44:38

  根据互联网两法规之规定,乌有乡乡公所通告如下:

  乌有乡政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政府,符合两法规对执
法主体“国家有关机关”之规定,享有对互联网站管理与执法权
,现根据乌有庄100号之举报: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不
得发布的信息之第五款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
建迷信的”。个人崇拜是封建迷信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人们的
共识。强国论坛经常刊发对前国家领导人表现出严重个人崇拜的
贴子,可否认为违犯本规定?应该如何追究?

  经本政府查核,以上举报属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着令
强国论坛即刻关门,版主下岗,嘉宾回家,网民谴散。并将60
日内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依法移送本国家机关查询。

  特此通告。不另行文。

  2000年11月15日

  二,与新晴版主关于删贴标准的对话:

  乌有庄:新晴,我想对你说:

  拿版主开开玩笑并不违反规定和条例。版主删贴的依据不能
是个人的喜好与感觉,必须以规定为依据。对规定与条例的解释
也不能随心所欲,只能是大家都能认同的标准。

  比如说:“惊闻新晴下岗”一贴,并不违反规定。你可能以
为这是未经证实的消息,问题是,第一,你并没有证实这个消息
,你是否下岗并不取决于你的主观意愿;第二,“乌有乡乡公所
的通告--”是“下岗”传闻的依据,这个贴子昨天贴了两次,
现在也可以查到,说明是符合规定的。

  我一直认为你是个好同志,现在看只能算是一个有缺点的好
同志。当然人都是有缺点的,有缺点改了就好嘛。怕就怕知错不
改,冥顽不化。我相信新晴同志决不是这样的人。

  新晴:您好,

  拿我开玩笑可以,不过您那个帖子拿论坛也开玩笑,不妥当
,希望你理解,谢谢。

  乌有庄:你好。多有得罪,请勿为怪--

  其实那个贴子是一个很严肃的贴子,只是以这种形式说明某
些法规是多么的不严谨乃至荒唐可笑。

  新晴:您好,

  任何新生事物被接受,都有一个过程,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规
定,更是这样。特别是关于网络的。

  乌有庄:正因为是一个过程,所以需要我们找出漏洞,使之
逐步完善。

  补充一句:“不妥”不能作为删贴的理由;只有“犯规”才
能作为删贴的依据。

  “不妥”不是一个严密的概念,随意性太大,据此删贴,无
贴可留。没有犯规的贴子多么不妥当也不能任意删除,这就是叫
言论自由。规定与条例不仅是管网民的,也是管版主的,是规范
两者关系的。因而版主删贴的行为也不能违规。这一点,我想强
坛版主似乎有必要加深理解,真正做到依法行事。

  新晴:您好,

  感谢您的意见,我用词一般比较温和,也许是个缺点吧。

  乌有庄:谢谢你的温和与客气。但我以为,“用词”反映了
你对删贴标准的理解与把握。

  新晴:谢谢。

  乌有庄:谢谢你耐心地与我解释删贴的问题。因为你在当值
,所以不想占用你太多的时间。我认为这种讨论对于大家如何理
解规则都是有益的,我会把我们的讨论整理出来,供你们参考。
有事下了,再见。

  新晴:您好,再见。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新晴是当值版主,他只能作简洁的回
答,没有展开论证。)

  三,讨论中提出的几个重要问题:

  之所以认为这个讨论有意义,就在于,如同新晴所说的“任
何新生事物被接受,都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逐步
明确游戏规则,最终都能按照游戏规则办事。在我们的对话中,
已经涉及到了论坛的一些规则如何确立与把握的问题,但讨论并
不深入,因此值得网友与版主进一步讨论,最终求得共识。

  1, 版主删贴的标准是按照规则办,还是跟着感觉走?

  新晴习惯用“不妥”来说明删贴的理由,我认为这不是用词
不当的问题,而是标准把握不当的问题。妥与不妥的判断因人而
异,不能作为是否删贴的理由;

  2, 两法规与论坛的《管理条例》是对网民的单方面约束,
还是对网民与管理者双方的约束?

  网民必须依据法规与条例行事,这是对的。版主要不要依据
法规与条例行事?当然也要。不能以为法规是管民的,而不是管
管理者的。我理解,法规与条例是规范双方、多方关系的,管理
者更应该依法行事;

  3, 是否可以认为,网民的行为与言论除非是法规与条例明
令禁止的,否则则都是合法的,进而受到宪法关于“言论自由”
规定的保护?

  条例受制于法规,法规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宪法,这是
立法原则。之所以说我们现在言论是自由的,就因为除法律有规
定之外的任何言论都是受宪法保护的。论坛管理无疑必须遵循这
种规则。

  4, 对法律法规能不能讨论?法规不完善允许不允许钻空子

  我以为,因为法规不完善,所以需要讨论;因为有人钻空子
,所以我们才能发现法规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应该鼓励人们钻法
律的空子,最终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让人们无空子可钻。

  以上问题希望引起网友的关注和讨论,也希望引起强坛管理
者的重视、研究。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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