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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秀山] 2000-11-19, 22:50:44
按胡鞍钢博士的研究,中国可能已进入一个新的高风险时期
。高社会风险时期的改革尤其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增进秩序而不是
增加混乱度为原则,因此反腐败体制改革应该优先于社会主义民
主体制的改革。本文设想一个"沙盘",来推演一下反腐败的体制
建设问题。
首先出现在沙盘上的是人民一个角色。两种情况下不会有腐
败:如果没有私利,只有人民利益;或者到了共产主义,个人利益
的实现不存在任何限制----那样不会有腐败,民主也会消亡。所
以腐败的出现有两个条件:追逐私利,以及如何新先生所说, 存
在一个资源和财富的社会分配问题。 这样沙盘上多了两个因素:
特权----掌握资源和财富的社会分配,和私利-----追逐最大限度
占有社会财富。沙盘上相对应的角色分别是"官人"-----为了不和
现实相混淆,我用一个经转义的词----和"私人"。可以有多个"私
人", 但"私人"不能取代"人民", 因为任何社会总有整体利益,
如国家利益, 也并不是所有人有竞争私利的能力,所以需要社
会福利等。我们已经进步了,知道权力需要制约,所以沙盘上同
时出现一个独立的监督资源和财富的社会分配是否公正的角色,
我们不妨称之为"证人"。"私人"占有的利益越多,"人民"的利益
就越少,因为社会利益还没有发展到可以绝对平均的地步。所以
监督资源和财富的社会分配是否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监督"私人
"是否在违背经济原则地豪夺"人民"利益----尤其公有制条件下,
二是监督"私人"竞争是否合乎既定的公平的游戏规则。
角色确定后, 现在我们可以让"游戏"动起来。 比如, "官
人"有一赚钱工程要人承包, 利益出现后就会随之出现逐利的"私
人"------我不考虑垄断的情形。 必须记住"私人"的道德是不可
信赖的。
"官人"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黑箱操作,自己指定承包人;二
是"在阳光下"操作, 公开招标, 选择过程也公开。
第一种做法似乎成本最低, 其实不然, "官人"总是处在腐
败的阴影之下----实际上的和人民心理上的。对"证人"的形象和
功能也是考验, 因为这种情形是最不利于第三者监督的,"证人
"的结论也只有在其公信度绝对不受怀疑才被相信。----我必须着
重指出,由于腐败的隐蔽性, 国际上对腐败程度的评估是通过民
意测验进行的,如国内经常引用的"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C
PI)和行贿指数(BPI)都是委托盖洛普国际机构制作的。因此反腐
败必须要实现两个效果,杜绝腐败行为, 人民心中没有腐败的阴
影。
第二种方法优势是明显的。"证人"只需监督既定的游戏规则
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而且保证任何越轨行为可以得到纠正就可以
了。人民实际参与监督,"私人"为了防止自己处于不公平条件,
也会参与监督,这样腐败实际的和民意上的程度都会降低到最低
程度, 当然这是以"证人"的不受怀疑的公信度为前提的, 因为
即使有人民监督,直接民主的情形在普遍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我们决定选第二种方法。 某"私人"公平公正地获得一定利益
, 但是利益的分配还没有结束, 因为该"私人"出于公民的义务
,他必须通过税收的方式向"人民"返还一定利益。所以上面讨论
的是私利增加过程, 现在有一个私利减少过程, 出于自私的目
的, "私人"会不缴或少缴税款,使人民利益受损, 为了实现这
个目的,"私人"选择行贿, 腐败的可能再次出现。 我们又一次
需要"证人"的作用。
现在我们来分析腐败的成本问题。 在上述所有情形中,腐败
并不必然发生,因为在腐败形成过程中,将被腐败的"官人"实际
变成了一个"私人",他也会计较成本和获益比例, 成本包括他自
己的境遇,腐败被发现的几率,腐败惩罚程度等。 而"私人"行贿
的成本则具有明显的特征,那就是贿赂数额总可以计为他所获私
利的成本, 一般情况下,这种成本总是少于他获得的或将要获得
的利益。 增加他成本的几种情形是:(1)行贿找错对象,或对象突
然变动,不再拥有特权。 -----行贿的对象几乎100%针对特权,
而不是实际官位。 中国人所谓"不怕县官就怕县官",是也。(2
)行贿对象多。 (3)行贿对象由于高成本索贿高。另外也包括腐败
被发现的几率,惩罚程度等。但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获得证据"私
人"实际受罚程度常常远轻于腐败"官人"。 如果贿赂高于预期利
益,行贿将会停止----除非是为了"长远利益", 这里还是利益平
衡问题。 所以"官人"的腐败成本除了实际待遇外有很多"心理性
的"东西, 如信仰,自我定位, 甚至生命是否被计入成本也常跟
侥幸心理有关----这在中国是必须考虑-----等。
我们再看"证人", 到目前为止,"证人"似乎是被动的角色,
这是不对的。 我们分析腐败成本时提到,腐败被发现的几率是
一个重要因素, 腐败实际受到的惩罚等于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和惩
罚程度的乘积。因此"证人"除了独立行权外, 还应该主动工作,
采取包括"线人"等一切可能措施发现腐败。 所以,如果有市长
给商人的名片上印"有事找市长"而不是"有事找律师"就应该被侦
查。
现在我们可以设想中国的反腐败体制:
(1)对于"官人", 可以加强政治教育,可以提高待遇,特权
位置常更换, 保持很高反腐败打击力度等,来提高贿赂成本。
另外增加"私人"需要行贿的人数也是提高贿赂成本一个方法,这
也是可行的, 如采用我在"腐败治理工程"文中提到的干群新"界
面"。
(2)对于"证人",要能独立行权, 要主动工作。 在中国实际
操作中, 可让反贪局不平行隶属, 只上下隶属,最高只向总理
负责。为了防止打击报复, 在反贪局任何成员有被打击报复的怀
疑时, 可立即向被怀疑个人或机构质询, 如果对方无合理解释
,即可登记在案, 一旦对方将来确有腐败行为, 登记的案底可
列为罪证。反贪局与所有司法机构共同成为"证人"。
(3)对"私人",从上面的分析看, 实际上的操作是"偏坦"行
贿者的, 因为一般情况下, 贿金总是他追逐利益的一部分。他
需要作的判断一般都很明确。 而即使被发现, 他被惩罚的程度
一般也较低。现在是必须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 因为(1)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官员是少数, 而几乎所有人都可归类为"私人",
如果不增加"私人"的行贿成本,恐怕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 (2)中国司法机构的改革也在向"轻口供, 重物证"方向发展
,不应该再走依赖行贿人合作的老路子-----虽然仍有效------要
主动出击。
在一个绝对公平的市场经济社会里,进一步的改革就容易的
多, 对社会冲击也会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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