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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三个主体、两个市场、一个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


  文章作者:[中一] 2000-11-20, 11:17:22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体制的建设。作为一个在民
营科技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技术转让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研
究和摸索,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三个主体、两个市场、一个
主导”科技创新体制。即:通过建立非成熟技术转让市场(以科
技创意或者点子为主要内容),使个人成为科技创意的主体;利
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成熟技术转让市场(以专利和
专有技术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国家作为基础研究的主体地
位;建立和完善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的配套政策措施,
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的主体,形成从科技创意、基础
研究、技术开发、到科技应用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进
步和创新的主导力量。下面谈几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1. 科技创意的主体问题:科技创新是科技创意与科技开发的
结合;创意者一般是个人,并且不限于专门研究人员。我国人口
多,教育较为普及,科技创意者的数量不低于美国;而科技开发
需要大量投资、人力、时间并且需要承担风险,因此,我国科技
开发者却比美国少得多,比我国的科技创意者也少得多。建立科
技风险投资机制有助于发展科技创新,但其“门坎”太高,路太
窄,仍不足以发挥个人创新的优势。合适的办法是将科技创意与
科技开发分开,促进个人成为科技创意的主体,提高科技开发的有
效性。这不仅是面向知识经济,我国应做出的现实决策,而且是
发挥整个人类的创意意识,优化配置科技开发资源的一条重要措
施。

  2. 基础科研的主体问题:美国朗讯科技的科技投入占其营业
额的11%-16%以上,其贝尔实验室只将其科研费的10%左右用于基
础研究。我国企业科技投入水平只有1-4%的水平下,虽然正在推
进的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但预计
在“十五”期间,企业一般不会对基础研究进行较大投入。因此
,一定时间内,基础研究的主体仍是“国家队”。

  3. 企业在科技创新体制中的地位问题:在三个主体中,个人
只能通过转让其创意得到收入;“国家队”虽有国家直接投入,
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仍是科研成果转让;只有企业可以通过科技成
果的应用得到收入,因此,企业不仅是技术开发的主体,而且是
科技应用的主体,并且在三个主体中起主导作用。

  强调企业是科技应用的主体,树立科技应用的风险意识,在
我国有特别的现实意义。只有解决了科技应用问题,才可能最终
建立科技创新的经济利益驱动机制,才能形成从科技创意、基础
研究、技术开发、到科技应用的良性循环,才能解决科技创新的
原动力。

  4. 建立非成熟技术转让市场问题的技术可行性问题:创意主
体与开发主体的分离,就要求必须建立科技创意的转让市场。但
“点子一点就破”,买卖双方很难交流;并且见面交易使交易成
本太高。这两个原因致使创意很难在现实中转让,这也是创意主
体没有形成的根本原因。

  美国允许将部分创意申请专利,按专利技术进行转让;我国
专利“门坎”相对偏高(技术上和费用上),而且专利权保护较
差,客观上阻碍了个人创意的转让。互联网技术可以解决创意转
让的两个问题(建立创意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辅之
以适当信息披露,买方可以在见不到创意内容的情况下,确认购
买范围;互联网有广域性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这种交易对
买方有一定风险,但只要在企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就是可行性(
技术咨询对企业也有风险)。因此,互联网使非成熟技术市场的
建立成为可能,也使个人成为创意主体成为可能。

  5.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专利制
度为主体的,而专利制度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力来保证其利
益、从而鼓励创新的。由于专利申请准备和审查期较长,这种制
度客观上延迟了科技应用和科技创新的速度。面对国际间的知识
产权竞争,我们确需要国际承认的自主知识产权。为此,一方面
,我们应鼓励和支持一些有潜力的专利成为国际专利,抢占科技
市场的国际制高点;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研究保护与创新并举的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内科技应用与创新。非成熟技术转让市场
可以将专利的坯胎直接进行转让,不仅可以加快科技创新速度,
而且可以使创新者短时间内得到相当的收益。事实上,非成熟技
术市场是通过加速应用为发明者的带来利益,从而鼓励创新,因
此,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

  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很差,非成熟技术市场的建立
将会大大分流实用新型专利量,使专利和技术点子成为技术转让
的两大形式。

  6. 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的行政分割问题:目前,专利由知识
产权局管理,而专有技术由科技部管理。虽然技术市场由科技部
负责,但行政分割仍客观上阻碍了完整技术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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