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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事件与律师的功能


  文章作者:[正好] 2000-11-26, 21:49:52

  知子莫若父,全世界看美国总统竞选热闹的冷嘲热讽之中,
英国人的评论最入木三分。英国对美国是既爱又恨,既恨又爱。
安格鲁萨逊世界没有美国则不成为安格鲁萨逊世界,加拿大和澳
洲地域面积虽然不小,人口却上不来,合起来只有美国的七分之
一,再和原宗主国合起来,也还不及美国的一半。人多气旺,美
国自然成为英语系世界的龙头。

  20世纪初才脱颍而出的新龙头实际上是抢了老龙头的宝位和
地盘。有了美国助阵,英国在二战幸免向日德屈膝,但是从此退
居二三线。没有移民而仍然据守英伦三岛的嫡系部队对美国也有
看法,也和全世界人民一起看美国竞选的热闹,虽然美国的选举
人制度其实是英国的选区制度的翻版。

  伦敦一著名周刊的话最深刻,不知道从那个故纸堆里找到了
莎士比亚当年一个言论,大意是,如果让我莎氏上台,一定要赶
尽杀绝这帮律师。

  莎对律师的痛恨看来不亚于秦始皇对儒的痛恨。

  律师纯粹不是文人,吃了原告吃被告,总统候选人既是原告
又是被告,百年难遇。

  两党律师兵团倾巢南下,收集黑材料,盛况空前,超过中国
北方秀才南下深圳海南淘金热度。

  总有一方要获胜,胜了之后当总统。这个宝不押,这个命不
拼,还待何时。

  刑不上大夫,法一定要上总统,律师有戏可唱。

  80年代下半期美国经济比较困难的时候,美国专家承认,问
题可能出在律师太多,工程师太少。中国的问题呢,可能是搞政
治和想当官的人的确太多,一心一意搞生产的人太少。

  最近几年“新经济”火红时期,不知道比率有没有转过来,
这场总统官司又会不会又掀起一场学法热。

  “引进”法制,大陆条文法好还是英美案例法好,非此方面
专家,不敢置评。从前在聊天时偶然请教过一位大陆法专家,他
当然认为大陆法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依固定条文判决比按
照惯例判案可以降低随意性和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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