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作者:[北斗] 2000-11-27, 13:11:15
这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
黄仁宇先生说过如下意思的话:中国情大于法,到明朝发挥
极致,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大问题所在。可喜的是我国已明确
地提出走向法制化、建设民主政治,随之立法进程加快,大量的
法律条款出台,数量上开始膨胀。但冷静思考却让人产生一丝忧
虑,我们是否片面追求了数量而忽视了立法质量和效益呢?我想
国家已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出台了《立法法》,规范立法,
但实际执行起来不是有缺陷的。
我们的一些法律是否有部门、集团或地方主义的保护规念呢
?其实事实很明白的,哪个部门立的法不是有利于自己,不首先
是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呢?有些东西不便于以法律的程序出台,那
么就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达各种规定,而这种规定往往更具效力
,因为这些部门具有权力。按理说法律应保护基本个体的利益,
但少数利益集团借立法之名争夺权利,以立法之名谋私、侵权、
垄断,还有些部门以立法之名越权违章立法,纵容庇护乱收费、
乱摊派、乱处罚等等,随意剥夺个体的基本权利。这种立法腐败
还未引起应有的高度重视,从基种意义上说这种腐败更危险。
人类经过漫长痛苦的探索,终于认识到了法制化的必然,那
么法律的产生极其语言描述也是人类社会逐步发展而得来的,是
人类文明的成果。法律就应是规律的体现,就应体现公平、公正
的原则,决不可完全被人的意志所左右。出台的法律如果带有浓
重的行政干预或长官意志,那么就无法与民众融合,很难与大众
产生亲和力。
立法应当充分吸纳民意,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民众的
意见,以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消除执行中的障碍。那种带有长
官意志的法很难贯彻始终。最明显的例子是多个城市出台了关于
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在中华民族源远流长,
是中华文化的一个象征,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可有些城市立
法之初未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只为环保行政管理的目的,匆
匆出台,最后不少城市被迫取缔此项规定。北斗所在城市愿赶“
时髦”,曾有过禁放的动议,好在经过慎重考虑后作罢。在经济
领域,带有政府行为或长官意志的法规其目的应有两点:其一是
集团利益驱使,其二是为政府行政干预经济提供依据,这样做的
坏处说重点是破坏市场经济,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公正、公平
的秩序。
法律即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要分配、协调各种利益,而首
先应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切不可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以人为本不可只停留在口头上,应体现
在各种具体的事物中,以人为本应是法律的最终目标。我们国家
提倡公民义务献血,这本是一项十分有益的“工程”,但由于复
杂的原因效果并不好,鉴于此,很多政府部门为了完成“任务”
甚至争先,纷纷出台相关规定,竟以文件形式给各部门各单位下
达指标,接到文件的单位也只能层层下达任务,致使一件非常有
意义的事被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义务献血是道德范畴内的事情
,本可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使人们逐步改变观念,不断提高科
学认识,但却以法的形式来实施,这不能不说是侵犯了公民的权
利,是对人的自尊的一种挑战。发行各类彩票应该是经济行为,
个人是否购买完全是个体的投资行为,可遗憾的是,笔者时常遇
到这样的事情,发行彩票的通知公开发布后, 政府部门法规性的
文件也下来了,各单位应购的金额分配一清二楚,接文件的单位
也是层层分配,最后落实到人头。
我们经常说法律是公正的,但遗憾的是现实不尽然,许多堂
而皇之的带有集团利益和长官意志的法律是法制化的最大障碍,
这比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害处还要大,北斗以为这是我们走向
法制化社会最需先解决的问题。说到底根子还是权大于这种根深
蒂固的东西在作怪,我们意识里还有很多封建的东西,我们法制
化的路还很漫长,如何解决利益的再分配已是急不可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