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作者:[水滴石穿] 2000-12-05, 21:44:47
1、新老“三会”的关系需要重新梳理。淡化党委对企业的决
策作用(包括用人)。 解决以党代政,依法治企问题。不然,国
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是党委或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还是过去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翻版。许多企业董事会虚
设,小股东是聋子的耳朵,其原因就在此。
2、重新确定职代会的地位。按《公司法》规定的权责关系,
对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管理的决议,董事会、经理层没有必
听的义务。随着养老、住房、医疗、福利等社会职能从企业剥离
,没有实质内容的职工代表大会逐步会流于形式。如果给它充实
新的内容,侧重于民主监督,把厂务公开的成功实践制度化,由
监事会来召集,对企业民主监督将起到重要作用。
3、充实监事会的职能。利用企业现有的职代会、监察组织、
内审机构,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包含有股东监督、民主监督、党
内监督、财务监督各自相对独立职能的一个内部监督体系,把监
督形成合力。有利于《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对企业经理监督、财
务监督权利的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虽然规定有企业兼职监事,但监事会是派入的,不参与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仍属于企业外部监督的范围。
4、关于职工持股会。就职工个体来说是企业的一个股东,但
是就全体来说,由于它不是一个法人组织,所以它的法律地位并
不清楚,往往被放在工会组织的地位上,很难达到职工是股东的
目的。职工董事作用有限,要么人微言轻,要么随声附和。要想
达到职工是股东的目的,必须解决职工持股会的法人地位问题和
职工董事独立的产生办法,不受其它股东的左右,不受其它组织
的干预。
我认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能否建立一个好的经营机制,
其意义不仅仅在国企,还影响到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今后的经营管
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