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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缺乏专业知识吗?——评郑百文重组方案之六


  文章作者:[韩强] 2000-12-06, 01:59:00

  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是信达与山东三联谈判的结果,在这之前
,中央电视台记者曾问过中和应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全权
代表金立佐博士:“在你们都在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谁来保护
那些股民的利益?”金博士以:“中小股东也许专业知识不是很
够。”为理由,说先要有一个方案,一个专家意见的参考,然后
在到股东大会上表达意见。(《经济半小时》:《郑百文命运揭
秘》《新浪财经》2000年11月20日)其实,从电视播送这个访问
实况开始,股民就议论纷纷了。下面我把最近听到的股民议论综
合起来,让大家看一看,我们股民的觉悟和法律意识,以供各方
面人士参考。

  这实际上是以“专业知识不是很够”把股民挡在外面,不让
他们在谈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如果出于商业保密的需要,也应该
由全体股东(包括股民)明确授权,信达的代表——中和应泰才
能有全权谈判代表的资格,也就是说,信达只能代表自己,只有
经过股东的明确授权,他才能有信达和股东代表的双重资格,才
能决定是否让所有股东缩股,方案出来后再次经过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才符合法定程序。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的全权代表、中和应泰董事长金立佐博士:在未经全体股东授权
的情况下,你们有什么权力在谈判中决定一切股东都要缩股。这
是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再有亏损公司应该首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才能进入重组程序
,在账目混乱得连你金博士都说不清的情况下(参看《经济半小
时》:《郑百文命运揭秘》《新浪财经》2000年11月20日),急
忙进行重组,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也是起码的专业知识,
难道中和应泰真的不知道ST郑百文还有7个亿的股本金也不翼而飞
?(《中国证券报》周末特稿《三亿元买个空壳——ST郑百文峰
回路转记》2000年12月1日)追回这些财产是有利于股东、有利于
信达、有利于三联各方面的,更有利于重组。为什么不先清产核
资再重组?

  有报道说:“12月2日下午,北京东环广场,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总部。“郑百文”重组的相关四方召开记者招待会。出席
会议的有信达公司股权管理部主任高冠江博士、中和应泰董事长
金立佐博士、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斌、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2000年12月04日08:50)其实这个记者招待
会是不可称为“郑百文”重组的相关“四方”的,因为“中和应
泰”已经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全权代表,只能称为“三方
”,这又是一个起码的专业知识问题。这“三方”似乎忘了确实
还有一个“相关”的方面——股东,可见这“三方”,并没有把
中小股东放在眼里,难怪我们的证券市场轻蔑地把中小投资者称
为“股民”。在股东大会没有表决前任何方案只能是“预案”,
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召开记者会,或者是请股民代表,或者是请
股民的律师,否则任何股民都有权声明此记者招待会不代表他们
的任何利益。

  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信达公司股权管理部主任高冠江博士
在解释“2:1缩股是根据重组方案设计”的。居然说“由于很难
区分哪些股东是宣布破产前进入的,哪些是之后进入的,因此在
技术操作上只能这样处理。2:1缩股是以整个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来设计的,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现状和社会经济情况看
,这样的设计是方方面面都可以接受的。当然,重组原则还需进
一步细化。”这又是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所谓“宣布破产”,
是谁“宣布”的,ST郑百文并没有宣布,也没有正式进入破产程
序,只是在2000年3月3日,信达信托将郑百文告上法院,最大的
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郑州法院并没有受理。如果以此为界限划
分“哪些股东是宣布破产前进入的,哪些是之后进入的”,并不
难,股民都有交割单,上交所有最完整的记录,这是最简单的的
专业知识,高冠江博士居然说:“很难区分”?这种轻视股民权
力的说法才是缺乏专业知识呢!更重要是:如果能够“区分哪些
股东是宣布破产前进入的,哪些是之后进入的”,对股民是有利
的,在3月3日信达开始诉讼ST郑百文之前买入ST郑百文的股民可
以说:我不知道有“宣布破产”这件事,因此我不能承担由此而
带来的风险,我坚决不缩股。而且他们还有权力把ST郑百文告上
法庭,指责其没有“在第一时间披露重大信息”。也就说,只有
信达开始诉讼ST郑百文之后又买入其股票的股民才承担要2:1缩
股的风险(还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才能生效)。由此可见,高冠
江博士低估了股民的觉悟和法律意识,想找“理由”维护本公司
的最大利益,从维护公司利益这一点说,无可非议,也是合理的
,因为商场如战场。但是不要再打“维护股民”的旗号了。因为
道理很简单:在河南政府、信达、三联和股民之间,各有各的利
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只能是调和各方面的利益。

  最后说明一点,我这里是对事不对人,并非是对金立佐博士
、高冠江博士有成见,既然各方面都认为ST郑百文的重组是商业
行为,那么股民就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从这个意义上
说,我们应该感谢《证券法》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一步就要看
股民如何在这个“商业行为的重组”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我想聪明的股民会想出各种合法的方案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如金
立佐博士对中央电视台记者直言不讳地说的那样“维护本公司的
利益”,股民也可以说,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里,我在
这里提醒各方面不要低估股民的觉悟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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