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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律的难度——评郑百文重组之九


  文章作者:[韩强] 2000-12-08, 11:33:30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ST郑百文的方案在承担风险的问题
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实际上使中小股东处于最不利的地位。这
里我们分析这个重组方案在操作上的技术和法律的难度。

  第一,所谓2:1缩股是针对现存的股东说的,但是50%过户给
三联集团公司,总股本并没有缩股,这实际是无偿过户,也就是
说,三联拿走总股本的一半,其他股东以2:1缩股,同时又说,“
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
公司按公平价格收回”,这里并没有明确由“公司收回”的“主
体”,究竟是ST郑百文还是三联,从条文上看,这个应该是ST郑
百文,但是这种不指明的”公司“已经造成了歧义。有的评论文
章误以为“公司”二字是指“三联公司”,因为在同一句话中,
用了两次“公司”二字,很容易被误解为“三联公司”。例如有
的评论说:

  “或许张继升已经意识到约50%流通股的过户必然通过回购方
式解决,他表示三联得到流通股的股价在13元以上。”(《重组
方案出台 到底谁救了郑百文?》《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2月0
4日 )这似乎是指“三联”。

  还有的文章说:“如果是有偿收回,只要确定价格不是以人
民币分来计的话,单看10710万股的流通股本,这笔回购资
金也不是个小数目,目前状况的上市公司有这个支付能力吗?”
(《ST郑百文怎一个“让”字了得》《新闻晨报》2000年12月
05日)这似乎又是指现在的ST郑百文或母公司。

  对这种难以确切理解的ST郑百文的《决议公告》,人们不禁
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含糊不清的字眼?中和应秦的金博士不
是说股民“专业知识不够”,而把他们挡在谈判大门之外吗?可
是决议却是由所谓的“专业人员”写出来的,究竟为什么?

  第二,没有说明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回的股票是注销,
还是将来可以流通。如果是由ST郑百文以“合理价格”收回,不
明确“注销”,就有可能继续流通。如果由三联用“合理价格收
回,不明确销,将来也可能流通。这样一来,一旦重组成功,股
民被缩水的股票成本翻了一倍,所谓“合理价格”收回的股票,
其价格大低于6元,股民将在这场游戏中受到巨大的损失。稍有证
券常识的人都知道“回购”的意义是说,被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
不再流通。可是ST郑百文的《决议》中并没有使用“回购”二字
,却是“收回”。这个漏洞又是谁有意识或无意识留下的呢?

  上述两点必须明确,也就是说,其表述方式应该是:“不同
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ST郑
百文公司按公平价格收回,收回的股票不再流通”。

  第三,全体股东的股权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或由公司以
合理的价格收回。假如重组方案能够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将来的
操作从法律上和技术上也有很多难点和漏洞。

  因为这个方案,看起来只给了个人投资者两种选择,或无偿
转给三联,或由ST郑百文(按正确的理解)以“合理价格收回”
。这不过是ST郑百文董事会、债权人与山东三联协商的一种自以
为是的想法。他们似乎忘记了即使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通过,股民仍然有第三种选择:既不无偿转让,也不允许所谓的
“合理价格”收回。因为,个人的股票受法律保护,世界上从来
没有一项法律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让股票持有人“转让”
股票。只有一种情况:股票是非法所得,由司法机关予以没收。
股民只是合法的风险投资,可以承担风险,但任何人不能强制其
“转让”,或以所谓的“合理价格收回”。正如有的股民说的,
我就等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到时候,我那50%,只要每股涨到1
4元,我就卖,剩余那50%,我让他烂在那里,谁要是把那50%弄没
了,我就去法院告他。所以想在股民的流通股上打主意,实际是
低估了他们的觉悟和法律意识。虽然有的股民这种想法,看来好
象有点不讲请理,也好象不给三联这个大救星的面子。其实更深
层次的原因是同股不同价:同样1000股,一元面值的国有股、法
人股缩水50%,6元的流通股缩水50%,各自的损失是多少,这笔账
谁都算了得出来。所以想用表面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绕着弯的
让股民承担最大损失,然后再利用无偿得来的股票逐步在二级市
场上兑现,必然引起股民的消极对抗。

  最后,我们假设全体股东都同意5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三联,
那么“过户”如何进行,大宗的国有股、法人股还好办,上万股
民的“过户”怎么办?这不是10送5股,或者现金分红,直接通过
交易所一划账就完事。必须签字书面协议,上万名股民分散在各
地,这种协议要签多长时间,就是由营业部代表三联签字,也要
指定法定代理人,每个营业部一名代理人,要多少代理人。如果
由当地证券公司统一代理,在城市以下的中小县市到那里去签字
。股民的交通费由谁负担,总不能让股民无偿转让之后再付交通
费和手续费吧。所以,ST郑百文董事会、债权人与山东三联对股
民50%的股权考虑的很周到,却没有仔细想一想如何落实。大概以
为象分红送股那样,一转账就完事了。有位股民对我说:“机关
算尽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这话有点说过了头,但实际是
对表面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实际上严重损害股民利益的一种讽
刺。

  以上分析是从商业眼光来看ST郑百文的重组,所以关键是如
何调解各方面的利益,各方面坐在一起,认真协商。我提醒ST郑
百文董事会、债权人与山东三联三方,要认真考虑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平地对待股民,我不否认股民买入ST郑百文股票应该承担
风险,但是这只是一种“投资失误”,不是违法,不能用变相惩
罚的方法来对待中小投资者,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流通股、国有
股、法人股,同股不同价。不考虑这个关键的问题,就一刀切,
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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