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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何不愿主持正义?——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制度创新》


  文章作者:[思想贩] 2000-12-11, 17:48:31

  ———风花雪月篇之二

  一、案例

  去年笔者到XX市政府某机关去办理一件事,被该机关强行收
费200元,高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十多倍。笔者与其争辩无
果,只好交了“买路钱”。事后出于一时的涵养不足,修书投诉
于XX市物价局,其后又多次打电话追问,数月后终获结果。物价
局电话通知笔者到该机关去领取退款180多元,并称该乱收费已被
纠正。结果还得令本人再为此而苦腿一遭。就本人自己的成本收
益比较,实在是不上算。但前期投资已经误投,最后一笔不投,
前期投资也白白沉没,故也只好就范。又数月后,笔者偶闻朋友
闲聊,说他近日也去该机关办了一件同样的事,仍被勒索了200元
。笔者遂告之以前事,谓其被宰,可以投诉。但该朋友心胸较我
宽阔得多,称:“不值得”。他自卫不值得,我狗拿耗子就更不
值得,遂了之。人同此情,情同此理,故可推知,除非象我这种
丧失理性之人大量出现,该乱收费必无纠正之日。

  二、分析

  按亚当·斯密的古典理论讲,人们不愿去做的事,一定是无
效率的事。然而事情果真如此吗?虽然本人为此事投诉一回,成
本收益核算实在不上算,但从全社会角度看,若投诉成功,此乱
收费现象被纠正,那么所有受害的平民百姓得以挽回的损失却何
止万千元,今后平民百姓们得以避免的损失何止万千元,腐败风
气受到打击给社会带来的“政治收益”又何止万万元,故,此投
诉之效率实为奇高。然而,效率如此之高的活动何以却不能发生
呢?(本人因一时理性丧失所导致的不合理行为,不足为据。)

  翻开经济学教本,其中一页有答案曰:“交易费用过高”。
的确,如果社会是交易费用为零的科斯世界就好了,那样,即使
我不是受害者,我也愿意去找每一个受害者,与他们一个一个分
别谈判并签定一纸合同:我替他们去投诉,然后他们从挽回的损
失中各提10%付给我报酬。如此,我将可从此“抱打不平”的行为
中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我也将乐此类行当不疲。但现实社
会不是科斯世界,因此这笔交易费用我是根本支付不起的。所以
,我若以个人名义去投诉,投诉成本将由我个人全部承担,而收
益(假设投诉成功并且乱收费被彻底纠正)却将由所有的人分享
,我的成本不仅得不到补偿,而且所有得到好处的人甚至都不会
知道我是谁。故结论还是:抱打不平,得不偿失。

  当然,从书本理论上说,这类在通常情况下私人没有兴趣去
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的主持正义行为,可以由国家的
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去做。但是实践证明,单靠他们,效果
也不理想。这是因为:第一,要把全社会无以数记的丑恶现象都
让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极其有限的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去扫
除,实不啻杯水车薪;第二,对于这些吃固定皇粮的检察和监察
部门的官员来说,除非是影响巨大、人命关天的大案,他们也没
有足够的激励去过问那些虽然俯拾皆是、但却与自己乌纱无关的
小丑小恶。所以,要想等他们去为你伸张正义,得等白了你的头
发!

  那么,正义真的就没有能得以伸张的途径了吗?

  三、创新

  又向后翻一页,教本上又有一句曰:“若交易费用不为零,
那么一些有效率的活动就需要靠法律制度的安排来促成。”读毕
,豁然开朗,遂取纸笔,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得新法律条款两
条如下:

  (1)主动代理诉讼(或谓“狗拿耗子诉讼”)

  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一公民可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
况下,代理后者诉讼:①法院认定,如若征求被代理人意见,被
代理人必会同意授权于该代理人;②未收到被代理人拒绝授权之
声明。③代理人省略委托程序的做法具有明显的经济合理性和必
要性。

  注释:道理很明显,既然我若去同每一个受害者谈判签约,
肯定没有人会不同意,并且也没有人会认识不到和否认这一点,
那么又何必一定要让我去支付这笔根本支付不起的费用呢?

  (2)主动代理诉讼收益分享请求(或谓“狗吃耗子请求”)

  如若主动代理人的诉讼给被代理人带来了一定量经济收益,
那么主动代理人有权请求按法定的提成比例从前一收益中提取一
定比例的收益为己有。主动代理收益分享的提成比例为:……(
与标的金额成反方向累退)。

  注释:虽然说,赔本抱打不平的行为可以通过政府奖励的方
式来予以鼓励和补偿(将外部收益内部化),但这是极其没有保
障的。因为,政府的官员可能既不是丑恶行为的受害者,也不是
抱打不平的行为人,因此,他们没有多少内在的激励去给后者以
及时和足够的奖励。人们没有肯定能够获得补偿和奖励的预期,
也就会缺乏抱打不平的激励。因此,只有把对抱打不平者的补偿
和奖励,由一种政府的施舍变为一种抱打不平者本人的权利,才
能给人们主持正义的行为以一种确定的预期和强大的激励。

  总之,要想彻底扫除社会的所有丑恶现象,必须要通过打“
人民战争”的方式来解决。与“政府战争”相比,“人民战争”
不仅情报网和火力网极宽,而且还有一个更大的优点,那就是—
—无成本。因为“人民战争”的经费和动力是来自它自身的“战
争收益”,来自“鼠洞粮”,是“以战养战”,因此它不仅无须
花国家和社会一分钱,而且还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
政治收益。当然,它也需要一笔微不足道的初始投资,那就是:
立一个法,设计一个发动“人民战争”的机制。但这笔投资花不
了几个钱,而且它还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公共产品,因此实在算不
上是什么成本(何况其设计成本也已经由俺义务奉献完毕)。然
而这种法律机制一旦建立起来,那么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抱打
不平就不再是一种赔本的买卖,而是成了一种发财的途径。可以
想象,在这种法律制度下,他们一旦遇到了某种丑恶现象,都势
必会象是见到了一叠扔在地上的钱一样,争先恐后地冲上前去,
抓住不放,力争手刃丑恶以发笔横财。这样一种社会机制一旦建
立,那么可怜的社会丑恶现象将如何生存呢?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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