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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农转非] 2000-12-19, 20:03:08
前几天各种媒体上的新闻接二连三的报道三峡工程如何质量
过关,技术监督部门如何严把质量,叫日本人的钢材重新交货的
事件。好象是给咱们多了几个心眼,长了多少志气,其实这中个
理是崇洋思想日盛--在可以使用国产钢材的地方偏要进口,而
进口货物出了质量问题时,却不据理力争提出我方的正当赔偿和
补偿,任由日方狡辩抵赖。
整个事件的始末,咱们没有任何便宜可赚,反而吃了大亏矣
。纵观三峡工程的导流管钢材事件,不是什么长国人志气的新闻
,而又是一件彻头彻尾的深刻教训。
相信有点外贸经验的人都会记得十几年前的一个惨痛经验。
当时我国的服装出口至日本市场,有一批是女式西裤。按当时我
方的习惯,西裤的包装是用大头针别上的,而就是这小小的大头
针,使我方上了一惨痛的课。服装出口到日本后,有一购买者在
回家试穿时因没有注意西裤上的大头针,皮肤被划伤而向商场退
货索赔。结果,日本进口商把所有责任都推向我方,要求我方全
部退货,并承担其损失补偿其费用。这批服装的全部货款、运输
费用、日方的赔偿金额等等其所列的各种款项,都得我方承担,
因为这属于服装质量的问题。现在想起当年日本人用小小的大头
针给我们上的一课时,仍记忆尤新--损失惨重的教训。
按贸易法则,在三峡工程钢材问题出现伊始,湖北省商品检
验局出据的鉴定报告,这就是最权威的鉴定结果,不允许有任何
异议--任何正常的进口合同也必定规定了这一点。
一个国家的商检局同海关、法院一样,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而我们却看到,日本供货商却几进几出商检局,一而再再而
三地要求重新鉴定,违背合同,挑战贸易法则,藐视我权威机构
。这是在任何国家都不能容忍的!
事件的最后结果也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日本供货商只是换货
了事。难道我方不因此波折而产生额外的费用吗?难道重新交货
不耽搁我方的工程进度而造成经济损失吗?
完善的进口合同必定有完善的质量货损赔偿条款。我国是进
出口大国,进口大批机电产品已是常事,外贸从业人员的素质应
该全面而过硬的,他们对各种单证的审核也应是有经验的。象在
三峡工程这样的大批进口货物中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外贸人
员应意识到这一点,并要有防范意识。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应是无
懈可击,没有瑕疵的。我们是买方,贸易中更游刃有余,从开始
谈判,到签订合同,交货验货,最后付款,主动权要始终掌握在
自己手里。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有完整的全套货损赔偿条款,就不会出现
这种因质量问题而双方僵持不下,耽搁时间,浪费精力,产生额
外费用的事件。
所有外贸人员都应牢记:风险意识是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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