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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与琼民源的比较——评郑百文重组方案之二十四


  文章作者:[韩强] 2000-12-25, 11:34:00

  郑百文“重组方案”公开后,郑州政府的副秘书长、信达的
代表还有三联的代表都强调“郑百文不是第二个琼民源”,是“
创新”。张继升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时说:“这次采取缩股的
方案,等于是在破产和琼民源这种重组方式下的一个中间做法。
我们的做法,起到了警示投资者的作用。”真的是这样吗?事实
关非如此,因为郑百文弄虚做假一经被查实,他与琼民源并没有
什么本质区别,甚至比琼民源还严重。这里我们根据《公司法》
把琼民源与郑百文做一个比较。

  《公司法》第158条规定: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
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2、公司不按规定
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
重的;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4、公司最近
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从这些法规来看,实际上有五类公司要被“终止上市”,其
中最典型的有三类,一类是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一类是破产的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还有一类是弄虚作假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那么琼民源和郑百文属于哪一类呢?

  琼民源触犯的是《公司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造假账
,有重大违法乱纪法行为。所以舆论才认为他的“重组”没有依
法办事。本来琼民源应该是“终止上市”,赔偿投资者的一切损
失,虽然我们的法律不健全,但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77条更是明确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其先
后发布的《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琼民源必须赔
偿股东的一切损失。道理很简单,在市场上卖假货不仅要罚,而
且还要赔。但是琼民源在停牌两年之后摇身一变却成了中关村。
表面上看,琼民源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刑,一股琼民源换一股中关
村,股价也被炒上去了,股东没有受损失,甚至不赔钱还赚钱,
但实质上是用”重组“逃避了赔偿的经济责任。当时就要市场人
士算过账,琼民源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应该全额赔偿,这笔赔偿
是天文数字。所以我们这个证券市场怪得很,赔偿不起,就“重
组”,这就是琼民源方式的危害。

  现在市场人士对郑百文看法,也不是因为它是ST,而是因为
新华社记者的文章说郑百文有严重违法行为。当然这要等到中纪
委调查结束后才能做出最后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新华社记者
揭露的情况属实,郑百文的性质与琼民源一样,而且有过之而无
不及。琼民源没有亏损记录,其虚造业绩,推出送股方案,自己
炒自己,但是很快被揭露了。如果经过调查郑百文的弄虚作假属
实,它就是虚假上市,用表面的“巨亏”掩盖资产流失,并且一
再企图用“重组”掩盖真相,直到新华社记者的文章出来之后,
人们才知道真相。如果我们的市场严格监管,就会从郑百文公布
亏损年报时,进行追究了。当时我们的股市在忙5.19行情,据说
发动这次行情的原因是:“1998年境内筹资比1997年减少了484亿
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行情是发动起来了,而且延续到今天
。但是市场监管的力度却放松了。不仅没有人注意郑百文的“巨
亏”问题,而且1999年上市的新股还出现了一年就亏损的情况,
特别是对虚假制造一年业绩的综芑股份处理从轻。在这种环境下
,郑百文的问题被掩盖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比较,就会发现琼民源的业绩报告和送股方
案一出来,就立即因弄虚作假就被揭露,原因就是它的业绩突然
增长令人怀疑,那么郑百文突破巨亏也应该令人怀疑。但是5.19
行情产生了一个怪现象,似乎指数高才能表现出“恢复性行情”
,市盈率高也没有关系,只要能达到多为“筹资”的目的,似乎
什么都不在话下。在这种情绪下,谁还会问郑百文怎么突然“巨
亏”?而郑百文却又打起了重组的“旗号”,1999年12月20日信
达进入郑百文进行重组,2000年3月3日就上诉法庭要求郑百文破
产,郑百文的问题开始暴露了。10月份新华社记者的文章全面暴
露了问题的严重性。看了新华社记者的文章,任何一个实事求是
的人都会认为郑百文比琼民源有过之而无不及。判断问题首先要
看它的性质,然而我们市场上却有人说郑百文的重组与琼民源不
同,那么请问:对违法违规的公司进行“重组”,把本来应该向
投资者赔偿的经济责任推向了二级市场,这有什么不同?还有人
说“别逼郑百文破产”,这更是奇谈怪论,究竟是郑百文自己弄
虚作假把自己搞到了今天这个地步,还是人们要一个好端端的上
市公司破产?欠了18亿债务根本无法偿还的公司实际上早已名存
实亡,弄虚作假又不想承担对广大股东赔偿的郑百文,怎么能说
是大家要逼它破产 ?不少股民问:讲这种话的人还讲不讲理
?如果我们证券市场上不讲理的言论(“别逼郑百文破产”)也
受到报刊上某些文章的赞扬,那么我们股市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如果说琼民源的“重组”是掩盖了弄虚作假应该向股东赔偿
的经济责任,那么郑百文的问题一经查实,它与琼民源在本质上
有什么区别?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利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
同股不价的市场现象,硬要股民无偿把50%的股权无偿过户给三联
,并不是“创新”,而是比琼民源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不否认
股民要承担风险,但却不应该让他们承担风险制造者所应该承担
的风险。

  在《网易财经》上有一篇《一个郑百文股东的心声》(2000-
12-18)这位留下自己地址的朋友说:

  “我是一个小股民,94、95年时曾以0。7元的价格购买深圳
某只股票的股权证5000股,后来该权证跌至0.02元,已经不值得
抛出,我的3500元全部烂掉,可是我没有任何抱怨,因为所有的
一切过程都符合市场正常规则。

  今年我又以5.2元买入郑百文股票1000股,其实我的动机也是
投机一把,而且也作好了烂掉的准备。但是三联公司的重组方案
,我是100个反对,我宁愿烂掉这几千元,也不愿失去我信赖的市
场规则。”

  他提出了问题:

  1.信联公司和三联公司的交易是正常的,但是他们有什么权
利干涉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其股份的拥有权?

  2.郑百文董事会有什么权利强迫其他股东,交出其一半的股
权,或按照他们定好的价格收购,我的股票价值是负数,他们凭
什么确定收购价格?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是证交所的章程?还是
股市有其先例?

  看了这些话的朋友们对我说,股民赢得起,也输得起,他们
要一个有秩序的公平的市场,这正是广大投资者心情的真实写照
,股民有这样的气魄,信达有吗?三联有吗?为什么硬要拿股民
50%的股权作交易?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是不平等的,三联的董事长
张继升先生却大谈“游戏规则”(《三联集团资本运作频新郑百
文场外热身》《财经时报》12月15日),那么我们请教张继升先
生,《公司法》、《证券法》上有这种“游戏规则”吗?说穿了
:郑百文董事会、信达、三联这三个方面并没有把股民当回事。
所以我奉劝这三方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姿态坐下来与股民谈判,
减少股民的缩股比例,让人心服口服才能“重组”。大家都知道
商场上挂着“顾客是上帝”的横幅,那么我们要问:在证券市场
上中小投资者的地位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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