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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韩强] 2000-12-27, 12:33:26
自从10月30日新华社记者的文章《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
发表之后,引起了各方面强烈的反响,而在12月1日公布的郑百文
重组方案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仅在《人民日报网络版》的“郑
百文现象”栏目中就搜集了报刊上公开发表的70多篇文章,至于
各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更是不计其数。12月05日《财经时报》发表
了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的《小股东有权起诉郑百文!》,广大
股民深受鼓舞,感受到终于有权威人士站出来说话了。但是在ST
郑百文即将召开股东大会的前夕,12月25日,我们又看到这样的
消息:
《梁定邦说郑百文重组舍短取远》
北京消息(记者 薛莉)中国证监会首席咨询顾问梁定邦日前
在谈及郑百文重组时说,郑百文重组案存在远期理想与短期问题的
矛盾,重组的结果是舍短期取远期,是为了更长远利益而兼顾各方
的选择。
梁定邦是日前在此间举行的2001年证券市场展望研讨会上回
答证券机构研究人员提问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进一步解释说,有人
认为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就应当立即破产,为市场树立一个退出的榜
样,也为投资者揭示实实在在的风险,这就是短期问题。另一方面
,证券市场要走向未来,要有更多的创新与发展,在遇到具体问题时
要掌握一个平衡点,有时还要作必要的取舍,这便是远期理想。
他说,具体到郑百文案,也存在上述两方意见。如果让它破
产,股东由于遭受损失会不满,这时候有人认为它的壳还值钱,愿意
注资救活它,并且同时给投资者一次机会,何乐而不为呢?(上证
网讯)
梁先生这一急转弯让人感到难以理解。这样一来,梁先生早
先说的小股东有权起诉郑百文,岂不是要人们起诉一个“兼顾各
方”的,正在“重组的”的公司吗?而且据说这种方式还是有“
创新与发展”、有“远期理想”的。我认为,梁先生关于郑百文
重组“舍短取远”的说法,不仅和他以前讲的“小股东有权起诉
郑百文!”自相矛盾,而且是让人难以接受。
梁先生在《小股东有权起诉郑百文!》中说:“就郑百文来
说,此事影响较大,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中小股东采取
联合行动寻求法律保护是可行的,相信法院会根据一些具体事实
来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让人感到鼓舞,因为郑百文弄虚
作假欺骗了广大投资者,就象市场上卖假货一样,应该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实际上在我们证券市场上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造成严
重事件的有深原野、琼民源、违法乱纪的有大庆联谊、红光实业
。如果新华社记者揭露的郑百文弄虚作假和资产流失属实,它比
琼民源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因为如此,正直的投资者、证券界人
士、法律界人士以及一切有良知的人才要求郑百文按照《公司法
》和《证券法》的有关夫定退出股市,揭示实实在在的风险,更
重要的是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但是,这个正当的要
求,却被梁先生说成了“短期问题”,好象是在舍远求近,好象
只是一种情绪化的表现。
梁先生说,如果让郑百文破产,“股东由于遭受损失会不满,
这时候有人认为它的壳还值钱,愿意注资救活它,并且同时给投资
者一次机会,何乐而不为呢?”“证券市场要走向未来,要有更多
的创新与发展,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要掌握一个平衡点,有时还要作
必要的取舍,这便是远期理想。”对于这些话,我们很不理解,难
道我们的对那些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断地重组,也属于“远期
理想”的组成部分吗?难道这也叫“创新”吗?梁先生知道这种
所谓的“远期理想”的代价吗?这不仅会树立一种弄虚作假有人
救,越亏越光荣的榜样,给那些兢兢业业创造财富的上市公司泼
冷水。梁先生也曾谈过证券市场的文化建设,那么郑百文的这种
重组又会树立什么样的文化形象呢?
现在,有人计算过郑百文的“重组”最后是要二级市场“买
单”,如果股民手中的流通股按照50%的比例缩股,全部解套需要
7个亿,如果50%的流通股无偿过户给三联,三年之中兑现又需要
7个亿。仅仅一个郑百文重组就要消耗二级市场的14个亿。截止到
2000年5月25日深沪股市共有ST公司49个、PT股票7个(《何时走
出“特别”困境 》《中国信息报》),如果都按照郑百文的模式
,就算第每个公司消耗二级市场10个亿,三年中也需要560亿。而
我们目前10家基金管理公司才有580亿资本金,记得95年518行情
之后公布50亿额度的新股就被视为“利空”,96年增加到100亿额
度又被视为“利空”。如果56家ST、PT都按照郑百文的模式来一
遍,三年需要560亿,要是这中间再出现ST,那又需要多少亿呢?
我们的证券市场还能实现资源的优化与合理配置吗?所以,我们
不得不向梁先生提一个问题,知道这种所谓的“远期理想”的代
价吗?也许有人说,只有郑百文可以,别的公司不可以,那么别
公司会说,为什么我不可以?
如果说,我们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小股东向弄虚作假的上
市公司索赔的制度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正如梁先生在《小股
东有权起诉郑百文!》说的那样“我国《公司法》里,现在没有
非常确切地说明,中小投资者有这方面的权利,如他是否能起诉
董事,董事本身对股东的义务都没有说得非常清楚。这些问题需
要较快地去解决;中介机构以外的一些行为人本身的民事责任,
现在是不明确的,而这些民事责任也是非常必要的一个手段。”
如果为了短期的利益,寻找一个平衡点,兼顾各方的选择,到是
可以让人理解的。所以郑百文的重组只能是一种短期的行为。这
一点连主张郑百文不立即摘牌的市场人士也同意。
我在一系列的文章中始终强调:郑百文如果没人愿意重组,
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终止上市”,也是指的短期行
为。从长远理想上说,上市公司不能搞“终身制”。现在需要进
一步指出的是:在短期行为中,ST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对中小投资
者是不公平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成本差距很大,一刀
切地要求50%的股权无偿过户给三联,或全部由郑百文按所谓“公
平价格”回购,是把股民推向了风险的最前线,这是十分不公平
的。郑百文所造成的风险首先要由持有国股、法人股的董事会承
担,是他们把郑百文弄到了如此的地步。所以,我诚恳地请梁先
生向证监会反映一下,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重中之重”落到
实处,我不否认股民应该承担风险,但是必须公平合理。
最后,要说的是,我个人对梁先生是十分尊重的,他提出了
很多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好建议。我只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提
出不同的看法与梁先生探讨,我想梁先生也能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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