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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读者来信] 文章作者:陈杰人 2000-12-28,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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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12月27日报道,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关于撤销叶德范杭州市副市长职务的决定》。报道说,叶德
范涉嫌违法一事,是浙江省纪检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决定称
,叶德范在担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钱财数额巨大
,已于今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叶德范被撤职,使我想起了很多类似的案件。一般说来,只
要纪检或者检察机关查出了某人的问题,准备或者正将这个人送
上法庭审判,人大就会相应地先通过一个决定,要么罢免该人的
代表职务,要么撤销其职务。从实践中看,从来没有发现一个人
是先被法院认定有罪,再被人大罢免或撤职。习惯成自然,于是
,这种先撤后判的人大监督模式就在实践中确定下来。
人大监督政府官员,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
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选举法》、《代表法》对此也作了相
应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怎样罢免和撤职,特别是罢免和撤职
的依据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人大
将党的纪检结论和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作为罢免和撤职的依据,
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这种做法在结局上并没有出现过大的失
误,但是,从政治和法律两个方面讲,这种做法都值得推敲,需
要改进。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的权利机关,也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当家作主
的根本方式。一切其他国家机关比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
产生于人大,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负责。也就是说,人大的
权利和地位高于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从政治上讲,如果人大将党
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调查结论作为自己罢免或者撤销一个人职务
的唯一依据,那么,人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何在?在旁人看来,
人大似乎还是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法律上讲,自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以来,确定了“
无罪推定”的原则,依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一
个人有罪之前,他都被假定是无罪的。现在,人大依据检察院作
出的调查结论,当检察院认为某人涉嫌违法犯罪时,人大就以此
为根据,罢免或者撤销一个人的职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
过罢免或者撤销,在程序上提前将检察院的结论作为一种可靠的
根据。或者说,检察院的意见被当作了完全正确的结论!而事实
上,检察院的结论或起诉,并不完全会被法院认可,有的甚至被
完全否定。如果出现检察院的结论被法院完全否定的情形,而恰
好在此之前当事人被人大以检察院的意见撤了职或者作了罢免,
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看出,人大仅仅以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作出罢免或者撤职
的决定,实际上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其实,人大的监督并非一定要以前述习惯的方式进行。人大
完全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后才做出决定。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监督检
查机构,当一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时候,人大自己的独立监督检
查机构行使独立的调查权,表决的时候,仅仅以这个调查机构的
调查结论作为根据。从维护人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看,后者才
是最根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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