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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新形式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好形式


  文章作者:[山林] 2001-01-02, 19:45:24

  我觉得征收遗产税有一个重要的好处,可以完成新形式下的
社会主义改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主体,由于我国
的经济还不发达,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根据实际情况
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且修改了宪法,依法保护私有财
产。

  我国的私有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许多人通过个
人努力,依靠党的好政策先富起来。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
中,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有许多空子可钻,这也造成了许多靠
违法手段而富起来的非法暴富者。他们或者钻政策、法律的空子
,钻无法可依的空子,或者钻执法不严的空子,或者知法犯法,
总之他们是靠挖社会主义的墙角,靠掏空公有经济而非法致富。
由于他们的手段隐蔽,不易发觉,没有被绳之与法,或者时间太
长,已经无法查清罪状,或者政策的失误等其他的原因,不好治
他们罪。总之不容易定罪,没收财产,让他们坐牢,或者枪毙。

  当然能定罪的全部没收是最好了。那些在操作上难以定罪的
也要想办法,那么我觉得遗产税就提供了这么一个手段。不让他
把这些巨额的财产世袭下去,让这些巨额财产成为公有制财产。

  现在社会以按劳分配为主,在初级阶段下辅以其他分配手段
。这就表明每个人必须靠劳动而存在于社会。依靠老子留下的财
产过资本家的生活是不合适的。每个人只能得到有限的前辈的资
产。前辈在的时候多占一点光,但主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不能
成为靠吃祖宗饭的闲人。

  我国的方针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这说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是一个初级阶段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灵
活处理手段,最终仍然是公有制。新中国刚建立时采用的改造资
本主义的方法以后就很难再采用了,打土豪、分田地、都归公,
那也取之无碍,因为是不义之财,帝国主义的财产还有三种办法
:征购,挤垮,赎买。

  而对待合法的先富起来的人,采用的手段就不能采用对付敌
人的办法,将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有制又不能不实行。那么
遗产税就是这么一种新形式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好办法。

  对待私人企业,拥有者去世后,按法律规定,留给后人一部
分,其他的作为国有资产,作为国有的股份或者作为集体财产。

  可能有的网友说了,这样做是否与现在的鼓励私有企业的政
策相矛盾?

  我认为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过程,个人所得税早在1982
年就开始实施,但是直到最近几年才取得较好的成果,成为重要
的税源。我国改革开放20年,先富起来的人中大多现在还是壮年
,去世的还不多,涉及到的人不是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会
出现很多在制订法律是估计不到的情况,一项新的法律得到社会
的认同也需要时间,现在开始实行,涉及的人少,可以边实施边
完善,积累经验,再过10-20年时就会成为重要的税源。

  在对待私营企业的问题上,我认为象对待国有企业一样,不
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认识,现在国有企业进行各种改造,从一些
领域退出,主要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私营企业也同样,我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会丛一些行
业退出,让位于集体企业,以及各种名堂的股份制,只进行一些
小巧灵活的服务业等。

  遗产税只要实施的有策略、有步骤就一定能够完成新形式的
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当然这需要时间,可能需要几十年,估计到
我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的时候就差不多了。

  我提出这个问题是抛砖引玉,大家不要忘记中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不要忘记改革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中国的目标是共产主
义。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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