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期)

         浅谈如何解决“私款公存”问题

              孙书昌

  据《金融时报》消息,自从去年11月1日国家恢复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
后,公款私存呈减少趋势,问题的另一方面正日益显露——这就是私款公存
的出现。据一些银行网点反映,为了逃避税收,有的储蓄大户将大额存款划
转到自己公司的帐户上,有的储户借用单位的账户存个人的钱。出现这种现
象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因为目前对单位存款利息暂不征个人所得税,而利率又
与个人存款利息持平,比较而言,虽然对公存款只有一年期,但连存5年,
最终所得依然高于个人储蓄存款5年期利息所得。对这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
为,无疑应该尽早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限制、取缔,加强监督管理机制,从根
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五条措施,堵塞漏洞。

  一、 改变存单印制格式。由于目前出现的“私款公存”者主要是一些
私人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的老板,也就是金融界常说的“占80%存
款的20%的人”。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的帐户,对他们来说“私款公存”可
以说是易如反掌。建议在储蓄存单上设立专门一栏,注明资金来源,并在给
税务机关的备查联上设立单位相关业务的发票号码,或要求业户提供商品的
购销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银行一律不予办理单位储蓄。除非
他们不到银行存款,(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下,一般人是不敢冒巨额现款
被不法分子偷走或抢走的巨大风险的)否则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
票申报存入单位帐户。这样可以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一是避免了随意的“
私款公存”行为的发生,因为为了逃避那点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般人
是犯不着去冒虚开发票的风险的,并且从经济利益上也不划算。可以简单算
一下,假若一个人他存入1000元个人一年期定期帐户,到年终利息所得为
18元。(扣税后)而如果他开具一张1000元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发票要付
出的代价(交税)至少为40元。如果是应交营业税的普通发票,至少也要交
税30元。这要比利息所得应交的4.5元个人所得税付出七八倍的代价,甚至
于比整个利息所得都多。这还不包括万一被税务机关发现后罚款的代价和数
额巨大后引起的司法处理的人身自由代价和社会形象代价。二是减少了一些
人经营不开发票的行为。因为有了业务往来发票,可以据此存入单位帐户,
减少因存入个人帐户而付出的税收成本,许多人会要求对方提供发票。这和
发票抽奖一样会激发人们索要发票的意识。由于减少税收成本的确定性、直
接性,甚至于会收到比发票抽奖更大的效果。因为即使搞发票抽奖,中奖的
毕竟是少数,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站在税务机关利益角度,站在政府立
场上,给要发票者颁发奖品无疑会加大税收征收成本,从制度上也并不规范
。三是从心理上给企图偷税者以威慑。由于提供了资金来源及发票复印件,
为税务机关查证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检查线索,便于查证核实。可以想象,如
果说因一查就准的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于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出于不能“沾小便宜吃大亏”的正常心理,人们也不会为这“蝇头小利
”而触犯法律。

  二、 加强对“私款公存”行为的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在建立上述制
度的基础上,要对有可能将个人款项存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
的行为进行不定期的突袭式检查,根据企业往来帐目、银行相关帐目、及发
票复印件进行对应式审核,对不一致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一经查实,给予严
厉经济惩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乡镇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出纳必须将自己及
家属的个人帐户向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税务机关随时随地进行相关性检查。
对不如实提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防止偷税,又可以加强廉政建
设。

  三、 加快金融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联网进程,建立一体化的联防体
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尽快进行金融机关与税务机关县以
上城市相关单位的联网步伐。可先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向
全国推广应用。

  四、 尽快推行金融实名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韩国的实践经验
,建立起以身份证为基础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一个账号、一个全国统一编码的
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条件时,可建立起税务机关
与金融机关、公安机关、社会保障机关资源共享的信息反馈和信息处理中心
,为科学、高效、准确地查处不法行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网络依托。

  五、 提高警惕,加强法律准备。在立法步伐难以一时跟上的情况下,
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探讨,尽快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和税收政
策,制定必要的监管保障措施和对私款公存的处罚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统一
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计划、统一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探索。要及时总结
经验,进行政策和制度完善上的调查研究,增强决策的可预见性和有效性。

  总之,私款公存,目前虽然只是一个苗头,但如果我们缺少应有的警惕
,不及早采取对付这种做法的有效措施,很有可能造成“私款公存”之风蔓
延,造成存款数据不能正确反映真实存款情况、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减少国
家税收的不良后果。为防患于未然,应及时堵塞漏税渠道,对相关行为进行
法律规范,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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