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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
审核委员会条例》,最近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一条例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订,它的获准实施
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8年以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
国务院决定,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其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
。从1993年起实行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的要求。随着《证券法》的正式实施,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
审委)作为股票发行的审核表决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已得到法律的
确定。
据了解,为使发审委的组成办法、人员任期和工作程序等规
范化,《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首先,为了保证审核质量,条例
要求所聘请的委员须熟悉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证券市场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证券业务,且具有足够的专业判断能力;
其次,为了增加审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委员在组成上更具有
代表性,扩大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外委员的比例。会外
委员占委员人数的78%,他们分别来自国家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
理等部门、国有银行、证券交易所、全国工商联、科研单位、专
业社团、大学及证券业中介机构,并聘请了一些社会知名人士(
包括香港专业人士);第三,为了提高发审委审核工作的权威性
,条例规定由该行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任发审委当然委员。
同时新聘请了证券业内证券、法律和会计等专业人士出任发审委
委员。
条例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除
发审委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聘期两年,续聘可以连任,但每次
换届时至少更换1/3的委员,且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3届。
条例还规定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
工作。委员分8个组,各组设1名组长,组长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
。发审委会议由各组轮流召开,由组长或其委托的本组其他委员
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8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
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在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委员可投同意票、反对票
或弃权票。当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如果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
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对未通过的
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
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为使发审委审核意见更加全面准确,条例中还规定发审委委
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
关材料,发审委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
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对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促进作用,必将进
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人民日报》 (1999年10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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