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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查禁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会议上阐明,当前传销和变相传
销行为的突出表现是:
一、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
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
入的资格;
二、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
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三、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
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四、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
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
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五、经营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
酬维持运作;
六、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
倍的回报;
七、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公开、合理市价,牟取
暴利;
八、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的退货条件;
九、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
员的营销活动。
对上述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均依法予以查禁。
(摘自2000年7月3日不《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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