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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25日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
通过并发布了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
务的公告。公告通过后,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
室主任程湘清。程湘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相应撤销成克
杰副委员长职务,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
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方针,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
程湘清介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
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
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45条也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罢免案。”鉴于成克杰身为高级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收受巨额
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其作为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于今年4月21日举行第17次会议,审
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罢免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
议案,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了成克杰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备案。
程湘清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选举法第48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
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
通过了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
告。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自2000年4月27日《法制日报》,阎军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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