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王炽 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
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向今天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
体会议报告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草案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审议中认为,3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
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王维澄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这3部法律草案分组进行了审
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逐条研究了委员们
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王维澄报告说,有的常委会
组成人员提出,加强青春期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
作用,建议在本法中加以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
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修改草案规定的不良行为中“观看色情、淫秽的读物、音
像制品等物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观看”范围太窄,在实
际生活中还有收听的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
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有的法院已试行由熟
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陪审员,依法组成审判组织即少
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议在本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并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在
这里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人
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并且增加一款:“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
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
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关于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问题。王维澄
报告说,审议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操作起来
有困难,建议删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
人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建议保留。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有
积极意义,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有这样的
规定,因此,建议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不作修改。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王维澄说,在分组审议中
,有的常委会委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提出了个别修改
意见。考虑到这些意见属于文字上的不同表述,不是实质性问题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驻军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更为合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
对草案不作修改。
关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
,在实际生活中有违背当事人意愿搞变相摊派的现象,应当予以
禁止。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条修改为:“捐赠应当是
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
事营利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政府机关接受捐赠时,由
于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责
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受赠单位
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