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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
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宪法不稳定,不仅会破坏宪法的
权威和尊严,而且不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保持宪法稳定,并
不是说宪法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宪法本身也需
要向前发展,必要时也要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宪法是一个国家政
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其他
法律更加严格、更加慎重。
中国宪法是1954年9月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在1
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面的修改,在1979年和198
0年还分别对宪法的若干规定、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改。中国现行宪
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九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又进行了三次修正。第一次补充
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内
容,第二次重点补充了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等内容,第三次重点补充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
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
度和分配制度等内容。应当说,1954年宪法在中国的经济与社会
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82年通过的中国现行宪法,
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部好宪法。实践
证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深入
发展的实践经验,对宪法个别同现实脱节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
要的。这种修改,将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维
护宪法的尊严,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中国对宪法的修改有三种形式,即可以有通过修改决议的形
式,可以有全面修改的形式,也可以有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中国
对宪法的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采取的是对宪法全面修
改的形式,1979年和1980年采取的是修改决议的形式,1988年、
1993年和1999年采取的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
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
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采用投票的方式
表决。
有的读者在来信中,对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对中国现行宪法进行的第三次修改过程表示关注。这里结合这
次修宪来说明中国的宪法是如何进行修改的。这次修宪的原则很
明确,就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只
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
修改。为了搞好这次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李鹏委员长为组长的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
,主持修宪的工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中共中央
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
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对中共中央的建议进行了
认真的讨论,依据宪法的规定,于1月30日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并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在
普遍赞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大会于3月15日经过投票表决
,以2811票赞成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日,全国人
大公告,予以公布施行。这次修宪,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
审议到通过,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
权力,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次修宪,
为中国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提供了可靠的
宪法保障。(李伯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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