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认为,随着社
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国家急需制定
各项法律,以适应国家建设和国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
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
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
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人民日报》1 9 5 5 0 7 3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