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
项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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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
一、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行政区域,按国务
二、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四川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人民日报》1 9 5 5 0 7 3 1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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