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
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
款条文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

  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
文内删去燃料工业部,增加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以及第三机械工业部。

  (《人民日报》1 9 5 5 0 7 3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