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 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 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 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 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人民日报》1 9 5 7 0 7 1 6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