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
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
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
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
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人民日报》1 9 5 7 0 7 1 6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