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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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
(《人民日报》1 9 5 7 0 7 1 6 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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