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
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所作的工作报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
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
作出新的规定。

  (《人民日报》1 9 5 9 0 4 2 9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