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

  

  一九六○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谭震林副
总理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报告。

  中共中央制订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
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这个纲要自从1956年以草案
形式公布以来,调动了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我
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并
且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由于195
8年和1959年两年的连续大跃进和我国农村人民公
社化,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某些内容已经被实际生活所
超过,有些要求已经基本实现、大部实现,或者在部分
地区提前实现了。这就使我们完全有可能再经过一个时
期的艰苦努力提前两年或者三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大会通过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只将修正草案第二十
七条关于除四害的条文修改为:“从1956年起,在
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臭虫
、苍蝇和蚊子。”此外,各条都不作修改。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
要,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继续跃进具有极其重大的
意义。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工业、农业、交通、
财政、金融、贸易、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一切部门共同努力,为提前两年或者三年实现全国农业
发展纲要这个伟大的任务而奋斗!

  (《人民日报》1 9 6 0 0 4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