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人
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
、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
、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的指引下,在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都取得了伟大成就
。在人民公社、工矿企业、科学文教卫生事业、人民武
装部队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其他各个战线上,都涌现出
大批积极分子和模范人物。为了更好地反映我国各族人
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面貌,在国家
政治生活中充分地发扬民主、加强民主集中制、巩固人
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实现全面大跃进和争取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第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按人口每四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总额不得少于十
人。

  直辖市、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工业城市和人口不足
三十万但产业工人及其家属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工业城
市、工矿区和林业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按人口每五万人选代表一人。

  (二)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百人。

  (三)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
百二十人。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由
归国华侨中选举。

  (五)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一
九六四年九月底以前完成。

  (《人民日报》1 9 6 3 1 2 0 4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