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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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九五八年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人
(一)各省、自治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总额不得少于十
直辖市、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工业城市和人口不足
(二)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由
(五)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一
(《人民日报》1 9 6 3 1 2 0 4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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